派出所下了傳喚證是否已構成刑事案件

2021-06-05 04:04:35 字數 4127 閱讀 4501

1樓:思想者戈多

派出所下了傳喚證不一定是已構成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傳喚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2樓:淮安浙江人

原則上,是的。不過,還請你注意了,治安管理案件有時也用傳喚證。

一、傳喚(拘傳),與取保、監居、刑拘、逮捕一樣,是刑事訴訟中的5種強制措施之一。

其使用的物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立案也就沒有犯罪嫌疑人。而對證人,應當使用詢問通知書。

二、不過,派出所辦案可能不太規範,有可能是內部立案,並不是正式上網的。

派出所把人傳喚過去,辦案人員訊問一下,問過後如果沒啥問題,案子也可能不了了之。

如果不放心,先找個人打聽一下,到底是刑事立案還是治安管理案件立案,本人找個理由稍微緩緩再去也不遲。

傳喚證是立案了嗎 傳喚證是派出所開的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下達傳喚證,是對案件的一種偵查手段,說明案件已經立案。傳喚證即傳喚通知書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檔案,並非派出所開具。

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為查明案情,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接受訊問的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樓:匿名使用者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派出所立案,通知我去問話(我是隻是其中的一個人),如果不去會有什麼後果,我已回老家?

5樓:牟利蜜茶

派出所立案,通知去問話,僅僅是警察瞭解案情的一種簡單情況,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傳喚。如果不去,一般沒什麼後果。要去的話應當去當地的派出所。

如果警察發現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警察應當採取《傳喚證》或《拘傳證》方式進行強制傳喚,而不是**通知。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傳喚 [chuán huàn]: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樓:找法網

派出所立案,僅是通知問話的話是對案件的事實情況做一個調查,不是什麼強制措施,不去一般是不會有什麼後果的,一般是去當地派出所進行問話。派出所是有權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問話,他人無權強制要求問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擴充套件資料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 強制措施。拘傳是中國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 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

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的特點:

(1)拘傳的物件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7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需要和派出所說明情況的,如果這件案子和你有關,你需要去說明情況,就必須要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被問話應該去當地的派出所

如果一直不去的話 他們會聯絡你老家的派出所抓人 然後他們那裡來警車把你帶走

如果是報案的人說去他們店裡談話。記住:千萬別去哈!!

去的話只能去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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