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遊帳號所屬權歸誰

2021-06-21 03:35:30 字數 3549 閱讀 6359

1樓:健身**很簡單

從物權的角度對網路遊戲的賬號與遊戲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理由在於: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

物權具有下列特點:

1、物權以物為客體。大陸法系傳統民法認為物權的客體主要是經過勞動加工後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有形財產,也包括有些有形和無形的自然財產。

2、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指物權人可依自己的意志,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的介入,對標的物即可為管理處分行為,實現其權利內容。

3、物權是絕對權。

4、物權具有排他性。 網路遊戲賬號與遊戲虛擬財產儘管無形,但仍可被視為一種特殊的無形財產(權利),而這種財產權利的載體較為特殊,其不是傳統的有形物,而是一種介質。因為遊戲賬號一經註冊後,便客觀地存在於伺服器上,以伺服器的存貯介質為其載體。

就傳統物權的後三點特徵而言,網路遊戲賬號與虛擬財產權利的性質與之十分契合。

遊戲中的裝備等虛擬財產儘管在現實生活中並無任何實際使用價值,但往往是玩家在遊戲中「身份」的象徵和重要的遊戲「道具」。玩家以網路遊戲賬號以及遊戲中的虛擬財產為載體和媒介,參與網路遊戲娛樂,這與消費者通過電視機收看節目、用音響聆聽**的道理相同。所以,網路遊戲賬號以及遊戲中的裝備連同個人電腦一起,扮演著(高檔)「消費品」的角色。

因此,網路遊戲賬號以及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是專屬於網路遊戲消費者的一種特定的無形財產。

2樓:冥皇陛下

你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歸遊戲開發公司或運營公司所有,這個中國外國都是如此

不成文法國家參考美國雅虎那個判例,形式上明確開發公司或運營公司享有提供服務賬號的所有權,中國這些成文法國家根據各自的物權法有無明文規定確定歸屬權問題,中國物權法沒有規定虛擬物品的內容所以適用合同法,而在遊戲合同條款裡明確有一條賬號屬於遊戲公司所有,因此,遊戲公司要保護的是你使用賬號的使用權,遊戲賬號所有權按照國際與中國法律實踐屬於遊戲公司。

總而言之,一般遊戲公司都會規定禁止賬號交易和rmt即現實貨幣交易,這就是因為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關係。順便說一句如果你玩的遊戲是warframe,那就完全不用擔心什麼賣不賣出去的問題了,因為你的賬號很可能會在交易後直接被遊戲公司永封。

3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權是應該歸你,但是如果你想確認所有權,由於他為了這個帳號的利益而進行了投資,你需要對他進行的投資予以補償,但是,由於現在針對網路的法律不健全,而現行的法律沒有對於虛擬所有權的條文,所以你這個官司挺難打。

4樓:

當然歸你,比如你拿身份證到銀行辦卡一個理

5樓:

歸屬權是你,但你要給你的網友一定的補償。

散播你修改其密碼的訊息,那是在保護他自身的利益,你網友花了8萬rmb,你花了多少錢,你這種人就是欠

這種事還拿這來現。日

6樓:

所屬權當然是你的,但是既然借給朋友玩,他還投入那麼多金錢下去,你一下子要回來他自然無法接受。既然是朋友,就應該私下協商解決,總不該為了這麼件事翻臉成仇,和解最重要。

畢竟是朋友!

7樓:蹦達兔子

人家花那麼多錢 你拿去賣號 你還真搞笑.....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先要看看遊戲的,因為自從blz在魔獸世界的使用者條文裡面加了一條「所有遊戲帳號都屬於blz」之後,很多遊戲都效仿。所有遊戲帳號的所有權有可能歸遊戲公司,而你有的只有使用權。所以這個具體看遊戲的。

至於你的情況,真的很難說,從道義上來說,遊戲帳號應該歸你朋友了,畢竟他投入的要比你多的多,就好像生父母和養父母的問題一樣,至少在我國,一向是生之恩不如養之恩的。但是法律上來講,大部分應該是你的。因為所有身份資料都是你的。

網路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9樓:

「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玩家,而不屬於運營商,運營商只是在伺服器上儲存這些資料,並沒有對其任意修改的權利。

「虛擬財產」雖然產生於特定遊戲運營商的伺服器,並且通常只能儲存在該特定伺服器上,但是「虛擬財產」的產生和變化並不由運營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運營商服務時特定行為的結果,具體虛擬角色和財物的種類和數量則是完全取決於玩家自身的活動。運營商只是提供遊戲時段的服務及相應的保管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相當大的程度上是因網路遊戲業的發展而凸顯。因此,以網路遊戲中的虛擬物為視角,可以展現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產生、發展的軌跡。

存在於網路空間的虛擬物品由來已久。圍繞虛擬物品、遊戲資源而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隨著遊戲業的發展而發展。在網路遊戲的早期型別即mud遊戲中,財產權利僅僅被看作是玩家在網上「化身」的基本權利。

這些早期的社會交往型的mud遊戲孵化出大量的、虛擬的新型財產和潛在市場,幾乎與此同時,針對網上物品的「財產」、「所有權」等概念也隨之出現。

除了財產的歸屬,權利主體進一步追求的就是實現財產的自由轉讓。一些遊戲**在剛開始執行時,通常不存在財產交易的制度,但隨著玩家人數及其積累的不同型別虛擬物品的數量不斷增加,就會逐漸產生出一些商業氣氛,也就有可能形成財產自由轉讓的制度。

10樓:吃掉自己的橘子

【虛擬財產】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保護規則

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保護,就是明確網路運營商和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這些義務時的責任,同時對第三人侵害網路虛擬財產的責任作出規定,應當解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網路運營商和使用者之間的義務分配。運營商擁有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使用者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享有網路虛擬財產的使用權,即享受各種網路服務。

運營商和使用者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最根本的也就是對使用者的使用權的保護,使使用者的使用權不受侵害,所以,這就要求運營商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由於網路運營商的原因而使使用者的利益遭受損失時,運營商應當對使用者的損失給予補償,例如,當因為運營商的過失而使使用者賬號中的資料被修改,使用者有權要求運營商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第三人侵害網路虛擬財產責任。第三方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對使用者使用權的妨礙,由於網路虛擬財產的雙重佔有性,第三人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使用權的侵害也是對使用者佔有權的侵害,如非法襲擊**使使用者無法登陸、竊取使用者的電子信箱的密碼使之無法使用其郵箱,盜竊oicq使用者的oicq號碼使之無法登陸,非法登陸他人遊戲賬號,對他人賬號中的資料進行非法修改等等,這些行為既侵害了使用者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使用權,也侵害了使用者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佔有。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和運營商一方相對於使用者處於絕對優勢的地位,所以,當出現這些情況時,只要使用者能夠證明自己的利益受損,運營商就應當對使用者的損失進行補償,如恢復使用者的遊戲資料,歸還使用者均郵箱密碼和oicq密碼等。為了公平保護運營商的利益,如果因為第三人的侵害而使損失發生,運營商享有對該第三人的追償權2023年12月18日,全國首例的「虛擬網財」失竊案李巨集晨訴北極冰科技發展****娛樂服務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院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做出判決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恢復原告李巨集晨在網路遊戲「紅月」中丟失的虛擬裝備,並返還原告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賠償交通費等各種費用1140元,並駁回原告李巨集晨的其他訴訟請求。

11樓:彡辰灬龍

這個...我也不太清楚 這個很難纏 一般不太關心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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