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50分)拾金不昧失主不應給予經濟補償

2021-07-15 01:25:40 字數 5674 閱讀 6990

1樓:匿名使用者

觀點長篇大論沒有用的,我也有過辯論經驗,你越走極端只會被對方抓住把柄反擊。

我認為你想要贏辯論,思路要巨集觀,這部分我可以給你講三天三夜,

你的題目是拾金不昧,先去查字典,拆文解字就很有力了。

另外你要引導對方認可,我們拾金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報酬,否則大家天天去路上「撿」東西賺錢了

自由辯論才是你著重發力的地方,要取得本場最佳辯手,一定是自由辯論把對面問的回答不上來的人。

你要多設計一些中性的問題,但是儘量要靠近道德層面,這樣取得道德制高點任憑對手ooxx

失主是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這也是符合我國法律精神的。所以不應強制要求支付報酬之類的。

幫你設計個問題吧,必須第一個提:請舉出我國那一條法律規定必須要支付報酬了

對方反問:我國那條法律規定不支付報酬了

具體語言你自己組織,這個問題後應該有掌聲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 中國不給補償,實際上罕見歸還,作了被嘲笑為傻子

2 日本立法給補償,紛紛主動交給派出所,

3樓:弄弄掐

拾金不昧是社會道德以及個人道德行為,對方拾金不昧的同時就沒有想著去要對方的經濟補償,否側拾金不昧就成了一句笑談,

拾金不昧應不應該得到獎勵?

4樓:

首先來說拾金不昧是好事,當然是對失主好,但是對於拾金者呢?

現在在新聞報道當中很多就是撿到東西了,千辛萬苦的等著失主找回來,但是還是被失主羞辱了一番,經常就是好人沒有好報。

但是轉念一想如果拾到東西不還怎麼樣,萬一失主找不到呢?

是不是但是這樣社會的風氣就變了所以我建議是相關部門應建立拾金歸還與報酬之間的規範!

現在分析一下問題,

首先失主丟掉東西后,按照法律規定是拾金者歸還,但是物品並不在失主的手上;

然後拾金者是物品的實際控制者,但法理上不具有該物品的所有權;

失主的期待是想幹什麼:當然是找回丟失的物品;

那麼拾金者的期待是什麼呢?

拾金不昧是好事,失主的期待得到了滿足,但是拾金者的期待呢?

當然,拾金不昧的行為會成為典型而獲得社會各界的讚許,但是這也是拾金不昧者對其他拾金者的道德綁架。

道德綁架後的拾金不昧,使得拾到者必須歸還失主的東西,這樣雖然滿足了失主,但是對於拾金者呢?而拾金者也是有不願意歸還的情況

拾金不昧對於社會是個好事,但不值得提倡,從社會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拾金不昧對拾金者起著消極的激勵作用,沒有好處的事情誰去做,這樣長久以來會造成惡性迴圈,讓丟失者能找回物品的機率降低,而且讓更多的拾金者背上了拾金不還的罪行。

5樓:匿名使用者

拾金不昧,人人有責,難道你自己就沒有丟東西的時候?還想獲得什麼獎勵?

首先要說拾金不昧不是說一種美德,而是說一種道德。也就是說拾金不昧不是一個優點,而是說應該做的事情。如果你做不到,你就是不對的。

正如一個雞蛋,你宣傳一個雞蛋有蛋清有蛋黃那是優點嗎?那不是,只有一個雞蛋兩個蛋黃,那才是優點和特色。同樣拾金不昧是每一個人應該做的,而拾金昧了的人才應該受到處罰,此行為應該等同於偷竊,雖然你不是主動去偷的,但是你依然佔據了人家的勞動成果,你所獲得的東西不是你自己誠實勞動所獲得,是不義之財,並不可取。

而在現在的社會將拾金不昧成為一種美德是一種錯誤的認識,首先是因為管理不夠,比如說撿到的人只能在原地等或送到派出所等地,如果加強管理,設立就近的公立機構街道辦事處、醫院、銀行等都有失物認領處,撿到財物的人只要將撿到的物品交到失物認領處,進行登記撿到的物品明細,即可;而施主則可以提供同樣的明細,去失物認領處領取自己的物品,但是要交納一定的費用比如說一百元,誰讓你丟了呢?要為自己的行為所負責。當財務明細出現差錯的時候,失主方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沒有證據的失主要麼認領登記的財物,要麼就放棄領取,防治有關人員反而進行詐騙。

其次對撿到財物不交還或者是扣留部分財物的人進行懲罰,比如一旦發現幾倍的罰款或者是等同偷竊的量刑。

拾金不昧當然不應該得到獎勵,而應該成為社會的共識和認可的正常現象。

6樓:濤哥講財經

拾金不昧其實還是需要一定的獎勵的

7樓:廣東經濟科教頻道

拾金不昧 該不該拿出10%作為獎勵

8樓:as喜歡安靜

我想問拾金不昧的物品上交沒人認領如何處理?

古人的美德,中國古代拾金不昧的故事有哪些?

9樓:

古代拾金不昧的故事:

有一賣菜人早起去集市上菜。半路上撿到一沓錢,趁著天黑,就把錢揣了起來。天亮以後,查了一下,好大一筆錢,有十五兩銀票。

拿了一張半兩的,買了兩貫的肉,三貫的米,放在挑擔裡,也沒有買菜,就回到家中。把事情如實告訴了老母親。

其母不信,怒說:"你在欺騙我啊,就算是有人丟的,也不會丟這麼多,一兩張也就罷了。不是你偷的吧?如果真是撿的,就趕緊給人家送回去。

「的確是撿的,但是送給誰,怎麼還啊?」

「你在**撿到的,就在**等著失主回來,然後還給他!」母親說。

「我們家一輩子都沒有過一次買這麼多米和肉的時候,你一次買了這麼多,一定會招來禍端的。」母親馬上催促兒子回去還錢。

回去,果然看到失主在尋找。賣菜人敦厚,沒有追問失主丟失錢物多少,直接就把東西還了。旁邊看熱鬧的人覺得,失主應該拿出一些銀兩,有所表示。

沒成想,事主竟是一個吝嗇小人。「我丟了三十兩銀票,如今只拿回來十五兩,怎麼獎賞啊。」事主說自己拿回的錢數不對,賣菜人一時語塞,雙方爭辯不休,告到了衙門。

審案者覺得,賣菜人說得誠懇,於是暗地裡叫人請來他的老母親,瞭解了情況,果然一致。於是升堂結案:失者失銀票三十兩,拾金者撿到十五兩。

「這樣看來,買菜人撿到的十五兩,並不是丟錢人所丟的錢。這十五兩,看來是老天賞賜給這位慈祥仁義、知書達理的老母親的。」-審案者把錢給了賣菜人,命其拿回去孝敬賢母。

又對丟錢人說:「你丟的是三十兩,應該是丟在了別的地方,自己再去找找吧!」-於是,呵斥他離去。

圍觀的人無不拍手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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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的補償問題

對於失物復得,一般失主肯定對歸還者表達謝意。如果主動要求取得補償、索要報酬會不會變味,隨著不斷增多的失物歸還索要補償事件見諸報端,中國人幾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質,在今天的社會裡反覆遭受著「拷問」。

作為規定有形物的歸屬和法律關係的基本法,物權法草案無法迴避拾金不昧這一話題。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這是中國首次立法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經濟補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興富就認為,凡是撿到東西了,都要給錢,不給錢就可以留置,這與傳統的社會公德是相互矛盾的,還是應該大力提倡拾金不昧。

復旦大學高麗建副教授也認為,從經濟學角度講,遺失物付費也許是合理的;但如果什麼事情都用金錢量化,無疑會導致我們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也會讓一些高尚行為庸俗化。

也有專家認為,現行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等於把道德要求寫進了法律,這顯然拔高和誇大了普通人的思想覺悟程度,忽略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對利益的要求,這容易導致拾得人失去歸還的動力。

北**學院教授王軼認為,草案寫進了歸還遺失物有權索取必要費用的新規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聖人恢復為普通人。

拾金不昧補償標準

物權法草案在規定遺失人須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的同時,還規定若未支付必要費用,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有權留置遺失物。其實,調查發現多數人在自己丟掉東西失而復得後,願意給返還人適當補償或者饋贈,但人們經常困惑的是究竟該補償多少。

補償究竟包括些什麼內容,實際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現行民法通則執行,而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按總額的百分比來支付;有的支付費用的同時適當小額酬謝;有的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來支付。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屈茂輝認為,應大膽借鑑德、日等地民法中關於遺失物拾得者的補償立法。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則認為,物權法作為基本法只是確定拾金不昧者可以獲得賠償這一原則,具體的操作是很複雜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可以通過法院判例來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一位專家告訴記者,對拾金不昧者的補償,物權法只是規定一個原則,而具體如何補償主要還是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物權法草案最後如何從法律上規範拾金不昧行為,還有待審議。人們期待通過後的法律給「拾金不昧」帶來一種適應現代社會、更易於為遺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內涵和理念

10樓:古方紅糖

1、拾金不昧事蹟

有一位秀才何嶽,字號畏齋,曾經在夜晚走路時撿到200餘兩**,但是不敢和家人說起這件事,擔心家人勸他留下這筆錢。第二天早晨,他攜帶著銀子來到他撿到錢的地方,看到有一個人正在尋找,便上前問他,回答的數目與封存的標記都與他撿到的相符合,於是把錢還給了他。那人想從中取出一部分錢作為酬謝,何嶽說:

「撿到錢而沒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東西了,(我連這些都不要),又怎麼會貪圖這些錢呢?」那人拜謝而走。他又曾經在做官的人家中教書,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將一個箱子寄放在何嶽那裡,裡面有金數百兩,(官吏)說:

「等到他日我回來再來取。」,去了許多年,沒有一點音信,(後來)聽說官吏的侄子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並非取箱子。(何嶽)得以託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帶回官吏那兒。

秀才何嶽,只是一個窮書生而已,撿到錢歸還,短時期內還可以勉勵自己不起貪心;金錢寄放在他那數年卻一點也不動心,憑這一點就可以看出他遠過與常人。

《客窗閒話》書籍

《客窗閒話·義丐》原文:

秀才何嶽,號畏齋。嘗夜行拾得銀貳百餘兩,不敢與家人言之拾金不昧,恐勸令留金也。次早攜至拾銀處,見一人尋至,問其銀數與封識皆合,遂以還之。

其人慾分數金為謝,畏齋曰:「拾金而人不知,皆我物也,何利此數金乎?」其人感謝而去。

又嘗教書於宦官家,宦官有事入京,寄一箱於畏齋,中有數百金,曰:「俟他日來取。」去數年,絕無音信,聞其侄以他事南來,非取箱也。

因託以寄去。夫畏齋一窮秀才也,拾金而還,暫猶可勉;寄金數年,略不動心,此其過人也遠矣 。

2、給大家講個古代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有一賣菜人,早起,去集市上菜。半路上撿到一沓錢,趁著天黑,就把錢揣了起來。天亮以後,查了一下,好大一筆錢,有十五兩銀票。

拿了一張半兩——即五貫的,買了兩貫的肉,三貫的米,放在挑擔裡,也沒有買菜,就回到家中。把事情如實告訴了老母親。

其母不信,怒說:「你在欺騙我啊,就算是有人丟的,也不會丟這麼多,一兩張也就罷了。不是你偷的吧?如果真是撿的,就趕緊給人家送回去!」

「的確是撿的,但是送給誰,怎麼還啊?」

「你在**撿到的,就在**等著失主回來,然後還給他!」——母親說,

「我們家一輩子都沒有過一次買這麼多米和肉的時候,你一次買了這麼多,一定會招來禍端的。」——馬上催促兒子回去還錢。

回去,果然看到失主在尋找。賣菜人敦厚,沒有追問失主丟失錢物多少,直接就把東西還了。旁邊看熱鬧的人覺得,失主應該拿出一些銀兩,有所表示。沒成想,事主竟是一個吝嗇小人。

「我丟了三十兩銀票,如今只拿回來十五兩,怎麼獎賞啊。」——說自己拿回的錢數不對,賣菜人一時語塞,雙方爭辯不休,告到了衙門。

審案者覺得,賣菜人說得誠懇,於是暗地裡叫人請來他的老母親,瞭解了情況,果然一致。於是升堂結案:失者失銀票三十兩,拾金者撿到十五兩。

「這樣看來,買菜人撿到的十五兩,並不是丟錢人所丟的錢。這十五兩,看來是老天賞賜給這位慈祥仁義、知書達理的老母親的。」——審案者把錢給了賣菜人,命其拿回去孝敬賢母。又對丟錢人說,

「你丟的是三十兩,應該是丟在了別的地方,自己再去找找吧!」——於是,呵斥他離去。

圍觀的人無不拍手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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