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朱老師情感分析
這個就要看姐你手機的那個人想不想歸還你的手機了,如果她想還他就不會關機,那麼打通**之後可以約好地點讓他歸還,如果是他不願意歸還的話看手機有沒有定位系統開啟定位系統,然後報警只有這樣了。
2樓:好生活
沒辦法了,只要你沒有證據找到是誰拿的,只能報案留個案底,看看警察能不能幫你找回來,基本是不可能了。
3樓:fia我娶妳
這個只能給你那個手機打**了,其他乘客拿走了,看樣子不打算給你了,所以希望很渺茫!
4樓:承運輝
屬於盜竊.盜竊的基本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竅取他人合法佔有的物品.你的手機雖然丟在了計程車上,已脫離你的控制,但是它和大街上撿到的遺物不同,因為此時他在司機的車內,不管司機有沒有發現,司機都負有返還給失主的義務,此時手機屬於司機合法佔有.
第二,此時撿到手機的人也明確的知道,手機不是無主物,也不算是遺失物,因為他還在司機的車內.此時撿到手機的人就是很明顯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竅取他人合法佔有的財務,典型的盜竊.
5樓:最愛久寶
你可以選擇報警,警察會查計程車監控幫助你尋找的。不過很大的可能性是找不回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的手機上的個人賬戶可以定位嗎?然後或者可以聯絡到計程車司機,看他那邊可以聯絡其他乘客嗎?
7樓:川式生活
你可以撥打**看看有人接嗎?
沒有的話,你可以找計程車司機看監控,計程車一般都是有監控的
8樓:
沒辦法 只能說那是別人撿到的 ,又不是偷你的侵佔遺忘物罪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計程車屬於特殊地點,不符合侵佔遺忘物的標準。所以不構成侵佔遺忘物罪。
乘客將手機遺落在計程車上,手機主人喪失佔有,轉化為司機佔有(不考慮其是否知情),如果手機被其他乘客拿走構成盜竊罪。
9樓:情感心理小專家
手機丟在計程車上被其他乘客拿走了,也只能是自認倒黴。
10樓:李雨墨墨
要不回來,那只有去營業廳在去補張卡,在買部新手機
11樓:天義
這個你要看計程車上有沒有監控,如果能確定是誰拿的,可以報警解決。
12樓:sky瘋的正經
除非計程車上有監控,不然找回的機率非常小
13樓:
趕緊補卡,再買一部手機,你能有什麼別的好辦法!
14樓:star華麗的轉身
打**讓那個人拿回來,估計需要給那個人點錢,要不怕不給你,聊聊看吧。
15樓:ao犀利殺豬刀
聯絡計程車後臺。。。。。
16樓:馬依昂
這個沒法辦,打**說花點錢要回來。如果不行就報警。如果再不行就沒法了。
17樓:我要化魔
沒辦法了,報警也沒用,不一定管。
我的手機掉在計程車上後,被其他乘客拿走了,這種行為是否算是偷竊?
18樓:
會構成侵佔罪(不是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侵佔罪的形成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
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
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
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19樓:想不老實的男人
屬於盜竊.盜竊的基本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竅取他人合法佔有的物品.你的手機雖然丟在了計程車上,已脫離你的控制,但是它和大街上撿到的遺物不同,因為此時他在司機的車內,不管司機有沒有發現,司機都負有返還給失主的義務,此時手機屬於司機合法佔有.
第二,此時撿到手機的人也明確的知道,手機不是無主物,也不算是遺失物,因為他還在司機的車內.此時撿到手機的人就是很明顯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竅取他人合法佔有的財務,典型的盜竊.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主要是看對計程車內空間如何定義,如果定義為公共空間,則不能定為盜竊,反之,應定為盜竊!
21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那種理解完全錯誤,計程車司機並不知道手機的存在,怎麼能說手機在司機控制範圍?否則計程車司機發現後就會把手機收起來,乘客完全在計程車司機不知道情況下拿走手機,相對於司機來說並不是“祕密”竊取,如果乘客在車上把計程車自有的雜誌車載物品拿走,那才是盜竊,盜竊看是相對於誰,主觀假設手機在計程車司機控制範圍之內,違背事實,否則早被司機收起來了,乘客也常識性知道是司機不知道的遺忘物!此時計程車的後排座椅應該理解為公共空間,和在公共場所遺忘手機是類似的,要理解盜竊的真正含義,檢察院最後也不會批准的
22樓:水文知識庫
侵佔遺忘物罪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計程車屬於特殊地點,不符合侵佔遺忘物的標準。所以不構成侵佔遺忘物罪。
乘客將手機遺落在計程車上,手機主人喪失佔有,轉化為司機佔有(不考慮其是否知情),如果手機被其他乘客拿走構成盜竊罪。
23樓:真誠愛龜
撿的不算盜竊!你不洞法律不要亂吹
24樓:
座標濟南時間2023年7月7日那個在滴滴車上拿走我紅色小米8se的賤人,祝福你父母早亡,兄弟皆喪,生女做娼婦,生男皆夭折,活著悽苦,死後無全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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