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漁漁
“捏造”和“事實”的這兩個詞的字面意思是相反的。
在這裡“捏造”作為動詞,“事實”作為名詞,捏造事實這句話說明,作為名詞的“事實”是動詞“捏造”的結果,也就是說這個“事實”是假的,就是無端生有,或者誇大事實。
“既然是事實為什麼還叫捏造,如果捏造又怎麼會是事實?”
這句話中的“捏造”和“事實”是因果關係,不是等同關係,所以說“捏造事實”的詞意關係上不矛盾。
擴充套件材料:
捏造事實的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通過虛構、捏造事實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誹謗或者進行虛假的訴訟,這是嚴重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二、什麼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
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行為人誹謗他人的內容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行為。
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上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
所謂足以損害,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的損害。
本行為針對的是特定的人進行的行為。針對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本行為。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損害某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本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在認定本行為時,要注意和***以及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誹謗他人,只有導致被侵害人自殺或者精神障礙等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民事性質的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誹謗行為,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行為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行為。
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的,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
(2)誹謗行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還包括過失。另外,還要注意和侮辱行為的區分。兩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誹謗行為必須是捏造的事實,而侮辱行為不是捏造的方式進行;
誹謗行為只能用語言、文字進行,不能用暴力進行而侮辱行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用語言、文字進行。
2樓:難之甚難
問題是“事實”不一定就是事實!
有的事實只要我們親眼看到,親耳聽到就可以認定為事實了,而有的事實親眼看到親耳聽到也不一定是事實。
捏造的必然不是事實,但是隻要這個“事實”對於聽的人來說是事實就可以了,甚至聽者都不需要覺得這是真的。捏造事實的人也不過是在說一些話而已,具體當真與否還是決定於聽眾。
3樓:匿名使用者
捏造就把東西改變形狀了,捏造事實就是扭曲事實
4樓:君須憐我我憐君
邏輯上似乎是有毛病,但是這是習慣表達,完全表達清楚意思,沒有含混的地方……
其實,這個短語應該這樣來看待:捏造(所謂的)事實。
“事實”因為是真實的,是客觀的,所以也就是不能捏造的……能捏造的,只不過是,具有蠱惑性,貌似真實的謊言……
但是我們為什麼要講捏造事實呢?通常因為,那個捏造者,試圖想讓聽者相信他所陳述的話,所以,就以陳述“事實”的方式,甚至變本加厲,的陳述他的謊言。以期望那個到把“謊言”變“事實”的效果……所以,就有“捏造事實”之shuo ^+^
5樓:
那我想請問你 你怎麼解釋 捏造假象....
說句實話 這個問題很不爽
a捏造了一件事 a知道是假象 b認為是事實這種矛盾多了去了
真實的故事 夢想成真 等等這些話你又怎麼理解
6樓:_叚娤緈畐
捏造就是亂說,亂說事實就是胡說
所以這裡的事實應該是打引號的
哈哈,我也是胡說
請問下面這句話是否有語病,是否違反了某種語法規定? 40
7樓:匿名使用者
改完之後的話的確有語病。我明白了你們老師說的話,他的意思是:“我不喜歡他”沒毛病,但是“因為他太小氣,這就是別人不喜歡他的原因”是病句,把“因為”去掉才是對的(即“他太小氣,這就是別人不喜歡他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他太小氣”和“這”是同位語。
換句話說,在你這種句子框架下,“這”必須與前面的成分構成同位語,而“因為......”不是個名詞性的片語,也不是個句子,不能與“這”構成同位語的關係。不知道這樣說你是不是能理解?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這"如果用英文翻譯是很難的,確實不知道具體指代哪一個
這句話有沒有語病?
9樓:燈火葳蕤
你的理解是對的
如果用目的的話,不準確,因為有時候某個政策措施實施的主觀願望與客觀效果是有差別的,嚴重情況下會出現背離現象,通俗的來說,就是你想做的東西與最後做出來的成品不一定一樣,比如你剛認識了一個朋友,請他吃飯,點了很多海鮮(目的是什麼我不說你也懂)但你可能不知道那位朋友對海鮮過敏,你請他吃反而是害他,選目的的話,你無法自證這個措施到底有沒有“在於建立合理的長效稅收機制”這個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模稜兩可的,在語病上犯了表意不明的錯誤
反之,如果用意義的話,就直接跳過了對這個措施實際效果的審查階段,直接表明這個措施是能夠達到它所具有的效果的,準確無誤,沒有歧義,要知道,語句最怕有歧義
本人是剛剛高考完的文科生一枚,閱歷有限,如有不準確之處,請多包涵,多謝
10樓:安靜的一種等待
不然你以為他們為什麼只坐在辦公室看報紙?
對下面這段話中的四句話是否有語病的分析,正確的一項是( )
11樓:大蒜鴿鴿
a 第一句有語病
“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和“只生一個孩子...這就造成了...過分的溺愛”沒有印證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句話有語病沒?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句話裡的“時刻之際”屬於重複,應去掉“之際”二字。
句子應為:為了避開村莊,直到允許跳傘的最後時刻他才跳傘。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怎來了這句話沒有語病。怎是怎麼的簡化,和咋的意思相同。中國地大物博,有很多方言,都遺留著古漢語的風味。
在語文裡如何判斷一句話是否有語病 可以摘抄一些非原創的但是對我有幫助的參*** 不要說什麼考語感
14樓:莫舍子
能否是否問題
介詞誤用
降低倍數
關聯詞搭配
(有兩條記不得了。。。大概記一些典例就行了)
故意誇大或捏造事實使人震驚的意思是
故意誇大或捏造事實使人震驚的成語是危言聳聽。出自 宋 呂祖謙 呂東萊文集 原文 意者危言駭世 姑一快胸中之憤耶!釋義 意的危險的話震驚世界 姑一節胸中的憤怒嗎?用法 主謂式 作謂語 定語 狀語 含貶義 指誇大事實嚇唬人。造句 1 你別這樣危言聳聽我知道這件事情沒什麼了不起的。2 你老喜歡危言聳聽,弄...
為什麼我總喜歡吹牛,總是誇大事實或捏造一些事實講給別人聽,還有總是把以前取得的成績講給別人聽,不知
一方面是虛榮心在作祟,一方面是你還不夠成熟,缺少自信,希望被認可,多經歷些挫敗會成長的,我以前也喜歡誇張,後來漸漸覺得身邊的人都不喜歡聽我講話,並且表示質疑,我才發現自己存在的問題。不是你的心理出了問題,這只是你一貫說話的方式。經常在和朋友聊得忘乎所以時開啟話匣子,希望別人把目光都集中到自己這裡。既...
事實勝於雄辯這話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
蓋茨大學輟學就能自己程式設計很厲害了,你行麼?沒那個能耐就別別提讀書無用論 事實勝於雄辯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你好。事實勝於雄辯,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再有力的辯解,在事實面前都是蒼白的。因為事實在眼前,呈現出來的就是結果。即使在狡辯,也不能扭曲事實。就是事情的真實大於說的一些沒有用的話 雄辯就是口舌之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