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並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內再犯。
那麼緩刑究竟算累犯嗎?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者,宣告緩刑是由於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
因此緩刑期間涉嫌犯罪是不構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別累犯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2樓:法幫網
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後,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
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2.
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3樓:律在水一方
第一,如果罪犯被判處緩行的罪名屬於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在緩行期間又犯上述任一類罪的,並且年滿18週歲的,都屬於累犯。否則,就不屬於累犯。緩刑期又犯罪屬於累犯的情況很少見。
第二,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刑法》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間,則原判的刑罰尚沒有執行完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刑罰執行完畢的規定的,所以在緩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另外,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立即收押,並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
5樓:戚廣利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6樓:廣州市王律師
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而緩刑期滿是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存在執行期滿的問題,所以緩刑期滿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第七十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險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 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對於累犯是不適用緩刑的。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8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期滿,再涉嫌刑事犯罪,符合累犯相關法律規定的,屬於累犯,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9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法的規定,累犯的前罪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緩刑,因此緩刑期間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10樓:麥小沐
緩刑期間又犯罪的話,處理方式是撤銷緩刑判決,將新罪和原先的判決合併執行,數罪併罰。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因故意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構成累犯。
所以累犯不可以緩刑。
因為我國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而累犯是經過了刑事處罰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
12樓:完美人生
不是累犯,但需要同前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了!
13樓:戚廣利
緩刑期滿再犯罪不屬於累犯。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14樓:喜歡就要愛護
不是累犯,他的前一處罰沒有執行完畢,故不是累犯。但是屬於數罪併罰的情況之一,他要將原判刑期和新犯案件的刑罰合併執行。
累犯是指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有期徒刑5年內,無期徒刑或死緩10年後,叛國罪終身)又犯應被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人員。
15樓:小國之民
不是。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也就是說,是要執行完畢原先的刑罰,比如原先判三緩四,四年緩刑期滿,一定時間內再犯新罪,屬於累犯。緩刑期間又犯罪的話,處理方式是撤銷緩刑判決,將新罪和原先的判決合併執行,數罪併罰。
緩刑期滿在犯罪屬於累犯嗎
16樓:華律網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並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內再犯。
那麼緩刑究竟算累犯嗎?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者,宣告緩刑是由於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
因此緩刑期間涉嫌犯罪是不構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別累犯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17樓:樂觀的靚哥哥
緩刑期滿,再犯,是否屬累犯,區別對待。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否則,不是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18樓:四哥有法說
(糾正:“緩刑期滿在犯罪屬於累犯”,其中的“在”,應為“再”。)
一、提問涉及情況,雖在司法界有些爭議,但按照目前司法實踐,前罪被判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故意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理。
二、分析:
從現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法條原意上來分析,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均難以構成累犯。其主要理由為:把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併罰、緩刑、減刑等刑罰的具體運用等同於刑罰的執行依據不足。
既然刑罰被緩期執行,則意味著刑罰沒有被執行。刑法也明確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接受考察,並不能說是在接受刑罰處罰,執行刑罰對緩刑犯來說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
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覆》中明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
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此司法解釋雖然在新刑法之前頒佈,但其意思表示與現行刑法並不相牴觸。
綜上,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刑期應是多久,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還可以判緩刑嗎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我國 刑法 根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後果 一 根據 刑法 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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