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2021-10-14 23:05:32 字數 5688 閱讀 2486

1樓:小蓉子

首先,我覺得你還應該分清一下雙方的再婚家庭中子女是幾歲,有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若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那麼繼子女和繼父母可以相互繼承各自的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和女方的兒子,以及女方和男方的幾個子女都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那麼無論是誰的,都按照父母子女的關係對待,可以和親生子女一樣相互繼承。當然了,若是兒子已經成年再結的婚或者是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就不可以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為夫妻雙方的財產,所以,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所買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二人對此房享有所有權。但話雖這麼說,若真是女方百年之後,其兒子若想主張繼承權,那麼還必須舉證證明房子有其母親的一半,而這種夫妻間財產的證據比較難找)

所以個人認為,若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為了省卻以後的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加上女方的名字。或者和男方寫下一份協議,說明此房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也享有一般權利,最好還去公正一下。

2樓:王元頁

加了名只是女方安心一點,實質的產權比例,以及將來繼承權都沒有變化 。

加不加名,婚後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將來女方的兒子都有繼承權。

3樓:山東招遠劉飛

加名沒有必要,你遺囑把你的50%份額留給兒子就行了。

4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是婚後以雙方所得收入購房,即使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沒錯。不過,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加個名字對女方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何必不加呢?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是有必要的,加名,當然就更加明確,也便於說清楚問題。

若是不加名,日後出現問題涉及舉證的問題,那個時候年代已久遠,可能有現實困難。

縱橫法律網 韓紅平律師

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10

6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十來九條 夫妻可以約

自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父母子女關係,就要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了,如果結婚一開始就明確不形成這種關係,就用不著執行這條規定了。後一種情況對你有利,但是30年以前的人們很少不承認繼子女的。另外除了繼承,父母還可以直接給孩子財產,並且可以按照父母認為的公平方式方法給

7樓:神采飛揚

如有需要願意效勞。可以採納後私聊。

關於繼承法與婚姻法兩者關係的問題

8樓:馬副主任

你的演算法不對。

首先明確父親的遺產範圍:一半的房產

根據法定繼承三分即可,每人繼承三分之一。

父親死亡,父母財產多半分已經處理過一次夫妻共同財產了,你的計算方式又給你母親多分了一次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演算法有一定問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母親已經佔有了房屋財產的50%,所以不應該再次計算。

但是並沒有什麼先後之分。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這50%應該有三人平均分攤。

10樓:犁布

這種分配是正確的,首先房產是共同產權的,你父親的遺產只有房產的一半。然後按照繼承順序先是配偶,父母,才是子女。

11樓:

遺產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孫女,對此我也不是很瞭解,我認為像你們這種情況,除去你母親的那百分之五十,剩下是你父親的遺產,確定法定繼承人有幾個,在進行分配,具體各分多少最好找律師諮詢,

12樓:桐綺蘭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父母子女關係,就要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了,如果結婚一開始就明確不形成這種關係,就用不著執行這條規定了。後一種情況對你有利,但是30年以前的人們很少不承認繼子女的。另外除了繼承,父母還可以直接給孩子財產,並且可以按照父母認為的公平方式方法給

關於婚姻法與繼承法的作業

13樓:逍遙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原則上平分,考慮子女和女方的權益,一方有過錯的,沒有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具體數額由法院判決,相關規定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小三與私生子的繼承及財產分配問題:小三無繼承權,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甲的個人財產由乙、兩個兒子、私生子四人平均繼承,如果有父母,父母也應當有與其他繼承人相等份額,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甲死後生前債權債務問題:婚姻存續期間債權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乙,另一半當作甲的個人財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找乙償還,也可以以甲的遺產償還,如果是個人債務,只能以甲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14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1、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財產分配按下列原則處理: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協議優先;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照顧付出較多方。參照以上條款,因男方外遇導致離婚的,在分割財產時,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方可多分得財產。

2、繼承法規定,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繼承權。而小三不屬法定繼承人,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不享有繼承權。

3、《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甲方死亡後在外的生意上的資金、未收回的債款都屬其遺產。繼承人自甲方死亡後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自行採取合法措施索回該財產款項。

15樓:天涯

1 如女方要求離婚:

a 所有財產由甲乙二人均等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b 如果女方掌握了男方與人同居或重婚的證據,女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如不離婚,甲方自然死亡又沒有立遺囑:

a 將所有財產分出一半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b 餘下的一半屬於男方的遺產,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妻子、 婚生的兩個兒子 、 非婚生的5歲小兒子共4人繼承。小三無繼承權,5歲兒子未成年應照顧。

(根據我國繼承法, 父母 配偶 子女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

3 甲方死亡後在外生意上的債權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債權:分出一半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餘下的一半是男方遺產,按上述法定繼承由繼承人繼承。

債務:在沒有財產約定的前提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女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6樓:中我愛國

在庭上答辯一般是不需要法律條文的,只是需要證據什麼的,法條法官都懂。。。

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一半(除了個人專屬的之外),一方死亡在繼承時應先分出屬於他的一半,依據是《繼承法》第26條,《婚姻法》第17條及《婚姻法解釋(二)》第11-26條。300多萬、房子、若干固定資產、若干外債,除能舉證不是共同財產的,都分一半。

2,有小三有私生子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依據是《婚姻法》第31、32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乙可要求過錯方甲給予損害賠償(賠償數額具體的是法官來裁量),依據是《婚姻法》第46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第28、29、30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

3,不離婚,甲自然死亡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依據是《繼承法》第5條。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所以甲的私生子和甲與乙的兩個兒子、乙、甲的父母(如果有的話),是甲的法定繼承人,小三不能繼承甲的遺產。依據是《繼承法》第10條。遺產的分配上,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分;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應適當照顧;多贍養的可多分;有條件卻不贍養的應少分或不分;但是具體多分多少、少分多少要由法官來裁量。

依據是《繼承法》第13條、《繼承法解釋》第30條。

4,未收回的生意上的資金和其他財產性的債權屬於甲的遺產,依據是《繼承法》第3條和《繼承法解釋》第3條。甲生前未清償的債務由其繼承人清償,依據是《繼承法》第33條及《繼承發解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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