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棒老二吖
1、報案
2、警察受案登記
3、報案屬實,則立案,不屬實,公安機關應開具不予立案決定書
公安機關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式是怎樣走
2樓:西郊有雨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製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製作完畢,標誌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
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3樓:小揚說歷史
公安機關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立案程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4、對立案材料的處理,製作立案決定書進行立案。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立案的程式:
一、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5樓:漆懷雁
只要它觸犯刑法、法律規定在內的罪名就可以立案。有多種的立案程式、有的先打擊後立案、其它都是先立案後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判。
6樓:
只要是犯罪行為,都可以立案
7樓:找法網
一、立案標準: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立案程式
受案: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
立案: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公安局立案程式是怎樣的
8樓:小魚教育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
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
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9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公安局立案程式:
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總而言之: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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