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擺地攤?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城市管理人員可以對地攤戶收取相應的費用

2022-01-05 10:24:50 字數 5587 閱讀 9957

1樓:之何勿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同時,在明確了處罰權範圍的同時,也對城管執法能夠採取的措施做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如下幾項:

1、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資訊;

3、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4、在現場設定警示標誌;

5、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檔案資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2樓:宜靖

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定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的影響市容的物品無法確認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以及物品所在地釋出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責任。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公告期間屆滿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對違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違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行政處罰辦法(修正)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除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規章另有規定的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按照規定的職權執行。

第四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定圍擋的,責令其限期設定,並自開工之日起至設定圍擋之日,按應圍擋的面積,處每平方米每天5元罰款。

第五條 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汙水流溢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汙水,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施工現場負責人處5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或未清除汙水的,每逾期一天,對施工單位處200元罰款。

第六條 對施工車輛未保持車體整潔。車輪帶泥行駛的,責令其將被汙染路面清掃乾淨,並按汙染面積,處每平方米1元罰款。

第七條 對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設定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出現外形破損、漆皮脫落等現象而不及時修飾,影響市容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處以20元罰款。

第八條 對未經批准張掛標語、張貼宣傳品和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的,責令其清除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對直接責任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對未按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置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處20元罰款。

第十二條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對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經濟損失,並處直接責任人50元罰款,處責任單位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未經批准的攤點城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並要求其清理。但無權徵收管理費用。

4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管也是執法者,任何行為都應有規範。相應城市有各自的管理條例。

可作出處罰、收費等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6樓:心裡下雪

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嚴重程度不同,可處責改、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方式。

以《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款為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晚上擺地攤,在法律上城管有權利管嗎??請高手指點!!

7樓:在水鏡莊搏擊的紫蘇輝石

有權利城管全稱「市容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公民上街擺攤是行使勞動權的合法行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由此可見,公民行使自己勞動權的時候不可侵犯公共的利益。

8樓:農民望歲

您好,創業者。

擺地攤和城管好像一直勢不兩立,其實各讓一步就好。先說一下,城管是24小時輪班的,他們都有權管理,只不過晚上執法人員基本不出,所以樓主基本可以高枕無憂,但不缺個別缺錢花的腦殘。在繁華區為城管高發區,給樓主幾點建議,首先地攤行為不是很重大的行為,現在的城管素質不會差到見者就打就罰,除非你犯過事並且屢教不改,城管即使碰到你也會先提醒,裝一下孫子收拾東西走就行,不要和他們對著來,你來不起。

其次,樓主在擺攤過程中一定注意儘量不要影響交通秩序,就在路邊就行不要老想著去中間,儘量不要製造亂子。最後就是有幾個地方是絕對不能擺攤的,比如**機關,醫院,城市主幹道,只要不惹事,城管對於擺攤人員基本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城管趕得基本都是屢教不改亂擺的老頭老太太。樓主可以去步行街,小街小巷,天橋等等地方,挺安全。

賺錢歸賺錢,一定注意安全

9樓:某某丶神

有權利的,基本上屬於市容,佔道,違章建築,或者是其他之類都屬於城管範圍,當然也有不管的,比如推車走賣的。。。如果想擺攤,去夜市早市之類的地方,花錢買個攤位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憲法還沒有規定不允許擺地攤。

你主要違反這兩條:

一.無證經營(歸工商部門管,但是實際他們不管,因為是個人就知道生活不容易)

二。佔用城市道路(歸交警管,只要你不在馬路上擺就沒事,在人行道上擺就不管你)

但是最重要的就是「城管」,目前沒有一部明確的檔案規定它們的管轄範圍。可以說它什麼都管。尤其是落魄的人,他們不給你生存的空間。

晚上擺地攤,在法律上城管有權利管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憲法還沒有規定不允許擺地攤。

你主要違反這兩條:

一.無證經營(歸工商部門管,但是實際他們不管,因為是個人就知道生活不容易)

二。佔用城市道路(歸交警管,只要你不在馬路上擺就沒事,在人行道上擺就不管你)

但是最重要的就是「城管」,目前沒有一部明確的檔案規定它們的管轄範圍。可以說它什麼都管。尤其是落魄的人,他們不給你生存的空間。

《城管條例》中有沒有規定小區門口能不能擺攤?是物業管,還是城管管?

12樓:三條橋聚星

《城市市

抄容和環境衛生襲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小區門口不bai能擺攤,歸城管du管。

《城市市容zhi和環境衛生管理dao條例》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3樓:好這一口

沒有門口這個概念,只有門裡門外的區別,小區門內屬於物業管理區域,設攤等違法行為城管也可以管,城管如不願管的話,可以此為由加以推脫

流動攤販目前有沒有合法化,有沒有公佈相關的法律法規(急急急!)

1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全國統一的法規,一般都是由地方**出臺地方管理制度來規範,處理時特別是處罰時多以罰款、暫扣為主,這些許可權都是按照立法法來確定的。

15樓:爬蟲的咆哮

道路bai交通安全法有規定的

第三du十一條 【不得

非法佔zhi道dao】未經許可,任何單位

回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答從事非交通活動。

條文註釋

非交通活動主要是指在道路上從事打場、晒糧、放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挖溝引水或者進行商品展銷、體育活動、福利募捐、義診義賣、諮詢宣傳等活動。為了加強對道路的管理,制止和減少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活動的行為,《公路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需要佔用公路的,應當事先徵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設定廣告、指路牌、堆物作業、搭棚和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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