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搜狐焦點
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
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法院在2023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型別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
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樓:西瓜姐教買房
買房子時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3樓:超人邦頻道
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於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
無論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
4樓:妙招姐
教你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5樓:潘娜_律師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寶蓋頭的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最大的特具有懲罰性,如果對方拿了錢,最終不履行合同需要
6樓: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7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如果違約,違約方需要支付守約方雙倍定金,但是約定上限不得超過20%。訂金,是一種意向金,隨時可退,不具備懲罰性。
8樓:江蘇源博律師事務所
定金和訂金到底怎麼區分呢
買賣合同中的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9樓:西瓜姐聊房產
買房子時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0樓:妙招姐
教你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1樓:四川成都龔律師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12樓:超人邦頻道
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於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
無論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
13樓:揚帆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訂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金額和交付期限。關於定金,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收定金的乙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夠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4樓:康波財經
定金和訂金是截然不同的兩個詞,前者是法律術語,後者則不是。在生活中兩個詞的使用率頻繁,但還是有很多人不能正確區分。
15樓:華律網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6樓:潘娜_律師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寶蓋頭的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最大的特具有懲罰性,如果對方拿了錢,最終不履行合同需要
17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如果違約,違約方需要支付守約方雙倍定金,但是約定上限不得超過20%。訂金,是一種意向金,隨時可退,不具備懲罰性。
18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繳納一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定金的一方,違約的,雙倍返還。
訂金,預付款性質,沒有定金罰則
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
19樓:崇淑華居邈
從實踐中看,定金具有訂金的意義,即可以是買方提供的保證。但是,一般來說,定金收取方,即賣方違約,只退原額,不是像訂金那樣雙倍返還。也就是,定金沒有懲罰作用。
20樓:老闆微課堂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有關合同的字,定金、訂金有什麼區別?
21樓:西瓜姐教買房
買房子時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22樓:妙招姐
教你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23樓: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2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而「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2)效力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
2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有關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籤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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