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公司必須提供員工要求其提供的證據嗎?麻煩告訴我

2022-01-10 18:17:32 字數 4693 閱讀 3947

1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屬於企業掌握的,必須由企業提供,如果不提供企業將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樓:雪花

1、實際上仲裁調解法中所指,單位不提供的證據,主要是指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的證據材料。由於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在勞動者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後,其餘的證據比如,支付工資、已繳納社保、考勤等證據,由於儲存在用人單位處,因此舉證的義務就在單位方,如果其無法舉證,按照證據規則的規定,屬於舉證不能,要承擔不利後果。所以關鍵看要單位舉什麼樣的證據,而不是單位說沒有,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3、對於屬於保留在其它**部門的證據,需要由仲裁部門調查提取的,仲裁部門可以提取。如需要單位提供證據,而單位拒絕提供的,直接作出對單位不利的證據認定。

勞動仲裁無法提供證據,要負什麼不利後果?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利後果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對當事人的陳述全部或部分不予採信。

2、對當事人的主張全部或部分不予採信。

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導致事實真偽不明時,對當事人的主張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4樓:虎魄鴻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一般來講,勞動仲裁無法提供證據,主要需要承擔因舉證不能造成的敗訴風險加大的後果(也就是說輸的可能性增大)。

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一定要原件才行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光憑考勤卡來證明勞動關係是有點薄弱了一點,作為補充證據還差不多。難道你沒有工卡、暫住證、社保記錄、工資條、領導安排你工作的一些記錄也沒有嗎?所謂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的才可以。

6樓:柏律師

可以申請仲裁,但以目前的情況基本不可能贏。

7樓:徐志勇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一定要原件才行嗎?

回答親親,有原件一定要提供原件,沒有原件的話,也是可以申請仲裁的,申請仲裁是法律賦予的合法的權利

提問工地結束了或者是驗收合格了還能進行懇勞動仲裁.嗎

工地要病歷原件說是報保險我能給他嗎,給他之後我還能起訴他嗎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親親,涉及到這些都是可以申請仲裁的哦

病例原件醫院會提供的呀,您可以跟醫院多列印幾份

提問要的是所有的原件包括住院發票診斷證明.,所有保險報銷需要的,原件,這種情況下我能給他嗎

勞動仲裁的話都需要哪些材料,我還需要請律師,能進行勞動仲裁嗎

回答親親保險報銷這些證件材料都是需要交的

提問工地結束了或者是驗收合格了還能進行懇勞動仲裁.嗎

回答親親是可以申請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屬於上述情況都可以申請

我上述給您的回答,您有時間的話可以看一下的哦,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咱們再交流溝通,我繼續為您解答

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公平正義,彰顯人文價值,現在是法治社會,您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話,您是可以通過正當途徑來維護您的合法權利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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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陽光下的劍魂

這樣的話你就得證明簽字的人是你們公司的領導啦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是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吧`

按證明力從強到弱,勞動者可以考慮提供銀行支付工資的記錄、有加蓋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員(必需能證明自身是公司員工)書寫或簽字的工資支付憑證或工作證等書面材料,公司管理人員(必需能證明自身是公司員工)承認勞動者為公司員工的錄音證據,其他不能直接證明形成於公司的書面或其他證據則必須結合證人證言。勞動者不僅要舉證勞動關係的存在,還必須舉證勞動期限的長短。

10樓:蔣德順律師

一般說來,證據最好提供原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提供影印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複製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

請問我如何通過勞動仲裁維權,我需要提供什麼材料或證據?

11樓:孤舟夜雨任平生

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所需材料如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只要是您在公司工作過的材料 都可以作為證據

13樓:山野柴胡

【勞動關係 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關係 舉證 參考】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證明或者間接證明勞動關係:

(一)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工會會員證》;

(二)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特種職業許可證》;

(三)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機動車駕駛員證》;

(四)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其他證件;

(五)代表用人單位簽訂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經濟合同、發貨票等;

(六)用人單位內部帶有職工簽字的檔案、圖紙、工票、票據等;

(七)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其他書面證明。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你要追討工資,要提供你是該單位職工作證據,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能要求公司提供嗎?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的,但是公司提供的考勤不一定真實。

如果在仲裁階段,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效證據由用人單位儲存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仲裁委認為該證據對案件由一定的影響,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16樓:凌霄有料說

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但公司可能提供不真實的考勤,如果你手裡有一份就好啦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由公司提供的,如其不能提供將承擔不利後果,另外如果主張加班費的應證明有加班的事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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