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關於撫養費問題,離婚協議中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2022-01-14 09:58:29 字數 5836 閱讀 8073

1樓:塔童彤楚昆

能變更的,可以提起撫養費訴訟,這個法律是會支援的。

一、確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兩種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三、關於撫養費的幾個問題:

1、撫養費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撫養費的計算。經法律程式夫妻離異,不與未成年或不能獨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只有一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30%給付,有多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20%給付。

具體: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撫養費的給付方法

一是撫養費應定期給付。定期給付,通常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無論是按月還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給付,為了便於執行,都應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加以明確。

二是如果有經濟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於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採用。

四、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樓:姜威律師

2023年,婚姻法規定,離婚協議書中的撫養費約定,要注意以下3個問題

3樓:皇冰洪忠

撫養費是為了保障孩子的基本權益,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的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父母任何一方也無權承諾對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有可能損害的是孩子的利益。所以,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是無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本著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協議,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雙方自願達成一致即可。 2、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離婚協議中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漲又能漲多少?物價漲了,難道你的收入就不漲了嗎?

有良知的人不會為了你的30分來回答你的問題,孩子可能因為物價**而改變

照顧好自己的孩子是你的責任,而不是一紙協議。

說這些的人簡直是在放!你知道撫養一個孩子需要多少時間和精力嗎?不撫養方給多少錢都買不到!

就算撇開這些不說,你知道一個孩子要花多少錢嗎?既然樓主問到這個問題就說明對方給的撫養費不多!如果已經很多他(她)還在乎這個???

你說這話你簡直就是在侮辱所有可以被稱為「人」的生物!

關於問題:有兩種方法 一來如 bbc8765 所說;二來,如果對方是有固定工作的,協議可以寫清楚要對方付收入的百分比。這樣以後他工資長了就長了。

我們那時候就是這麼寫的。因為他本來打算給孩子200 呵呵。(我們是去年下半年辦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當然是要的,給孩子一定的撫養費,當物價上升時,撫養費應相應的增加相同的百分點,有較好的條件也可以多給一些

7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您好

是可以的

一般是按照每年提高2%-5%

協議上就可以這樣寫

自願離婚協議孩子撫養費的標準如何界定

8樓:愛喝粥

撫養權主要依據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

9樓:桂軼麗典邃

協議離婚就是就離婚涉及的問題都能達成一致意見,其中包括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意見一致撫養費定多少都可以。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就要通過訴訟離婚了。

法院一般掌握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撫養費的標準是月收入的30%左右,付到孩子18歲止。

婚姻法新規定,離婚協議中,撫養費應該如何約定

10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離婚協議中關於孩子撫養費問題,無非是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這三方面。那麼我們來看下怎麼約定比較好。這個角度,我是站在直接撫養房子一方來說的。

1、撫養權

這個比較簡單,寫一下孩子出生年月,幾歲,約定由誰撫養就可以。

2、撫養費

首先是撫養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期限。

法律上支援的是到18週歲,但協議離婚一般會考慮到孩子讀大學仍無法獨立生活的,也可以寫的時間長一些,比如寫到23歲,或者寫到完成大學本科畢業為止。

然後是支付方式和日期。既然是協議,這個雙方協商好就可以,一般是一個月一付,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同意的話,也可以一年一付,甚至一次性支付,這個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約定。

下面這一點就更為重要了,就是對於教育費用和醫療費用的約定。現在孩子的生活費是小事,大頭是培訓班費用和醫療費,我建議儘量對這個另外約定,比如,可以約定培訓班費用各承擔一半,醫療費用超出1000元的大金額,雙方各承擔一半。

如果擔心對方拖延支付撫養費或不支付撫養費的,還可以加一條違約責任。比如,可以約定每逾期支付一天產生千分之幾的違約金。

3、探望權

關於探望權,我認為約定每月探望的次數不要太多,如果探望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我建議呢,每月享有兩次探望權差不多了,可以約定單週或者雙週週末探望,比如可以約定在每個月的單週六上午九點到接孩子,在次日週日下午七點前將孩子送回。

我一般還會建議當事人約定,孩子10週歲以後,具體探望時間和探望方式,需要聽取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的意見。這個可以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刪減。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一方惡意不配合行使探望權的情況,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如果不配合行使探望權,另一方可以追究違約責任,並約定違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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