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入與結轉成本是否應在同一期間

2022-01-17 11:08:50 字數 6836 閱讀 5075

1樓:小元寶

是的,企業的收入與結轉成本應在同一期間。

a、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如不滿意就退貨規定了時間的,在規定時間內;需要安裝的商品規定了安裝期的,在安裝期內;代銷和寄銷的商品;售出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 求,又未根據正常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因而仍負有責任的不能作為收入處理。

b、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c、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商品售出後若估計收回款項的可能性不大,則不能確認為收入。如商品發出後,獲知買方發生重大虧損,資金週轉十分困難難以收回款項;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是否允許將款項匯出等。但當到判斷款項不能收回,應提供可靠的證據。

d、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就不能確認,即使其他條件已滿足。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2樓:

確認收入與結轉成本是否應在同一期間? 是的,企業的收入與結轉成本應在同一期間。如何確認企業實現銷售呢?

a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如不滿意就退貨規定了時間的,在規定時間內;需要安裝的商品規定了安裝期的,在安裝期內;代銷和寄銷的商品;售出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 求,又未根據正常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因而仍負有責任的不能作為收入處理。

b、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c、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商品售出後若估計收回款項的可能性不大,則不能確認為收入。如商品發出後,獲知買方發生重大虧損,資金週轉十分困難難以收回款項;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是否允許將款項匯出等。但當到判斷款項不能收回,應提供可靠的證據。

d、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就不能確認,即使其他條件已滿足。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確定收入同時結轉成本的會計分錄是怎樣的?

3樓:大大的

確認收入: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收賬款)貸:

主營業務收入 (或其他業務收入 、營業外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增值稅納稅人適用)      成本結轉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

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①.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③.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④.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上給予的**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4樓:蝶戀語馨

這裡的油桶不知道是作為產品的,還是作為原材料的,所以你可以根據題目選擇以下分錄

結轉收入

借:庫存現金 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8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720

貸:庫存商品/原材料 720

哪些需要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哪些只需要結轉成本

5樓:祁恬靜廣壤

結轉是指把成本費用類科目的本月發生額結轉到損益類科目裡。

比如管理費用本月發生以下業務:

1、差費100元

2、辦公費200元

3、工資400元

4、累計折舊200元

5、電費100元

月底到了,這些業務發生時都是借記管理費用,不能讓這些東西一直掛在賬上啊,要轉到本年利潤裡。這時就要做一筆憑證:

借:本年利潤-管理費用1000元

貸:管理費用-各明細科目(或專門設一結轉明細)1000元同理,財務費用(本年利潤),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等),生產成本(產成品,在產品等)等都要轉到相應的損益類科目。如果生產成本沒有結轉完,說明本月有未生產完的產品,

注:前幾天答過一個類似的問題,複製過來給你看。

6樓:揚沛凝幹嬪

需要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

1)銷售產品時需要確認收入的同時結轉成本

銷售借:銀行存款

等貸:主營業務收入

(增值稅略)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其他業務收入確認的同時,要結轉其他業務支出(成本),如銷售原材料。分錄略。

只需要結轉成本:

沒有銷售的完工產品,只結轉成本,不確認收入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

確認收入時一定要結轉成本嗎 配比原則如何理解

7樓:壽逸春翠貞

按預收賬款處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結轉收入和成本。

做會計分錄時,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可以做在一張憑證上嗎?

8樓:末夕晴

最好不要做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上,因為這本身就是兩筆業務。不適合做在同一張憑證上,分著做最合規。

為什麼第一種、第二種情形在會計處理時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而第三種情形卻不需要呢?

9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會計上的視同銷售、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各稅種對視同銷售的規定不完全一致,稅收中的視同銷售有流轉稅與所得稅之分,兩者之間不可相互適用。如增值稅法規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不一定就要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要看所得稅法規有沒有視同銷售的規定。本文僅就視同銷售業務問題在增值稅與所得稅上的處理進行分析。

其他的流轉稅類同增值稅。

一、稅收上對視同銷售的規定

因為視同銷售在各稅種之間的差異性和不可相互適用性難以把握,因此在實務中對稅收法規的解讀就尤為重要,現整理歸納如下。

(一)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視同銷售在所得稅上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採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縮小了視同銷售的範圍,對於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

(三)視同銷售含義的理解

以貨物為例,從上面稅收法規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在範圍與內涵上都有差異。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不僅強調貨物的用途還要考慮貨物的**;而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無關。

對在稅收上認為是視同銷售的行為(無論是針對哪種稅而言),進行會計處理時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問題,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如前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中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時基本上都是要確認收入的,這樣看來,所得稅法規中認為的幾種視同銷售需要繳納所得稅,在會計上也增加當期利潤,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沒有必要強調為視同銷售。

既然強調了,就說明在所得稅法規中的視同銷售指的是這種貨物轉移行為(以貨物為例)不是所得稅法規中認定的一般意義上的收入,是行為上的差異。

從上面簡單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個詞在不同的稅種中會有不同的規定,對會計實務而言,由於規定總是在不斷的適應實際情況而進行調整,企業會計人員只要在現有的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下,清楚這樣的業務處理即可。筆者經過不斷的積累,按貨物轉移的特殊業務型別,對其會計處理及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處理進行分析整理,以供參考。

二、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分析

(一)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及分公司(分生產機構)等,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企業的貨物用於這些方面,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於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傢俱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 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 元,產品成本80 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 500

貸:庫存商品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 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 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 000 元,視同銷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三)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企業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在會計和所得稅的處理上與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上,由於貨物沒有增值,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四)將貨物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並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以貨物對外投資和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是一樣的。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資產交換。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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