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魏漢忠律師
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間一般是一個月,下一步是起訴到法院。現在想放出來就申請取保候審,判決後想出來只有判緩刑。
2樓:匿名使用者
進看守所就是立案以後的事了。
沒有刑事立案,不可能把人關進看守所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分三步,第一步是在公安部門,就是刑事偵查階段,包括立案--偵查--刑事拘留--逮捕--移送案卷到檢察院。這一步需要2-3個月。
第二步是在檢察院,公訴科審查案件材料,提訊被告人,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理,這個過程1-2個月吧,正常一個月,一般都延長時差起訴期限15天。
第三步是在法院,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合議庭中的一人主要負責辦理工作,一般會在60日內審理完畢,做出一審判決。
想放出來,要看你的罪多大,判刑多久啊!具體什麼情況!
現在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完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不是人去了就
4樓:中顧法律網
不會。因為案件移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不需要通知你。法院收到案子後,會安排**時間,並提前通知你去拿起訴書和傳票。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不會通知當事人。因為案件移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不需要通知。而且案件到法院以後,法 檢察院發出。
如果**認為構成犯罪的,偵查終結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到時候檢察院會傳訊犯罪嫌疑人。如 檢察院審查起訴。有三種處理情況,一是,認為證據不足的,補充偵查。
即,打回去公安,繼續補充偵查。二,認 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 法院會向你送達起訴書 你可以請辯護律師。 一般不會通知被告人一起到法院去。
正常情況下,檢察院將卷宗移送給法院,法院立案庭簽收後,向刑庭移送
5樓:鷹的飛翔
不一定,但你要不去後果會很嚴重。
拓展資料:
1.這是法定程式,告之嫌疑人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作出起訴決定,製作《公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
2.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後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決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4.如果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或法定事由,一般不會改變強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審期間只要遵守取保候的相關規定,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會採取限制性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會收監。
5.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6樓:李保忠律師
現在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案子已經轉到檢察院,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了,下一步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現在檢察院只是核實案情,如果嫌疑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檢察院不會批准逮捕改變強制措施。
只有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7樓:周琴
公安局把案子送到檢察院,檢察院需要先稽核案件證據,如果證據充分,就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證據不充分就發回給公安局重新收集更多證據,在拘留時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會依法取保候審。
8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和是否會判刑沒有必然的聯絡。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9樓:我是你的大媽
既然已經辦了取保候審,通知犯罪人交案卷的話,也不會被收監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法定程式,告之嫌疑人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作出起訴決定,製作《公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後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如果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或法定事由,一般不會改變強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審期間只要遵守取保候的相關規定,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會採取限制性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會「收監」。
一般刑事案件被關在看守所了,是不是就要坐牢了?
11樓:夜未央
不是,依據情況而定。
看守所是依據刑法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進行設定的,其關押人員多為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包含一些已經判決的、刑期不足一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中的人,通常是造成了嚴重社會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一般會被關押在這裡等待判決。
通常需要等待3個月左右,案件較為複雜、取證審理繁複的也有可能會等待一年半載才能出判決。如果判決無罪則可以被釋放回家,判決有罪,則會被依法移交至監獄進行服刑。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12樓:篠醬
進入看守所,屬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坐牢,要根據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法院審判三個階段來判斷。
刑事案件一般分3個階段:
偵查階段:一般需要2個月左右(可能更久);
此階段中,偵查機關要依照法定程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2.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當中可能退檢);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3. 法院審理階段:一般在1個月左右。
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根據審理結果決定嫌疑人的刑罰方式。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是偵查機關從發現犯罪或犯罪線索開始,至通過偵查,確認犯罪分子並查清其主要犯罪事實到偵查終結為止的階段。依照法定程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審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 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 其他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23年6月15日在《關於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辦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事實查清,然後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切不要全案事實還沒有查清,就急於殺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
這樣做,不僅可能造成定罪不準,量刑失當,而且會造成死無對證,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員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難以做到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還應審查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3. 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 偵查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一旦發現偵查活動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時,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理的流程說明
1、**時間
2、**後何時審判
3、**程式
4、審理期限
5、刑事案件庭審程式
6、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
7、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8、仲裁審理期限
9、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10、延期**申請書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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