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怎樣才能讓監獄的他早點回家,減刑假釋好辦麼
2樓:
幾點有價值的建議僅供參考
1.給他信心,給他改造的信心,多鼓勵。家裡的他解決不了的煩心事不要告訴他!不要叫他分心,還影響改造。你告訴他還是解決不了問題。
2。現在的減刑假釋的政策很好的,比例很大。很容易減刑。但不是你能辦到的!只有靠他自己。
3。認罪伏法,遵規守紀,服從管理,積極改造,積極參加勞動才是能減刑的唯一出路。如果好逸惡勞,遊手好閒,違規違紀,任何人也幫不了他!
4。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罪犯不能假釋,累犯也不能假釋,現在一般餘刑2年之內才能假釋。
3樓:頂風_背米
減刑教容易,一般是10萬2年,20萬5年
假釋比較難,第一必須是經濟犯,第二必須過半的刑期,所以假釋不如減刑
4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表現可以減刑,假釋需要條件,一般是治病,當然很多隻是個說法,事在人為。
5樓:希望社會的故事
犯人要獲得減刑或者假釋,必須是:1,好好勞動改造自己,遵守紀律,表現突出,立功受獎,確有悔改表現的,會有減刑機會。2,認真學習 文化知識,通過國家考試,獲得大學文憑可以有獎勵,3,認真學習技術,獲得技術等級證書可以有獎勵。
這些獎勵相加,可以爭取減刑。一般犯人在服刑過半後,可以申請假釋。犯人的減刑和假釋,都是由監獄方面提起申請。
由本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判死刑的和無期徒刑的重犯,如果達到減刑標準的話,由高階人民法院裁決。
6樓:匿名使用者
想讓他早點回家,最重要的是看他自己。監獄裡面一般是按分數來算的。多勞多得,分數高了,自然有減刑的機會。
最好是能立功,積極改造,配合改造。做得比別人多。不惹事,不招搖。
這是他們唯一能做的。假釋的話,首先,肯定要表現好,積極配合改造。然後就是看分數。
如果在裡面表現好,分數又高,還立過功,就可以申請假釋。不過,最主要看他自己了。多給他點信心,鼓勵,關心。
常去看他。多和他說說家裡的事,開心的事。讓他對生活充滿信心。
服刑人員怎樣辦理減刑和假釋
7樓:華律網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面向社會公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監獄提出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法律依據:《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服刑犯人如何成功申請假釋
9樓:牝馬履冰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 監獄成立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主管副監獄長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獄內偵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管副監獄長任主任。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不得少於7人。
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集體評議,監區長辦公會稽核,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減刑、假釋建議,應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刑罰執行等有關部門稽核,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章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
第七條 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稽核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的集體評議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稽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 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集體評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獎懲審批表、罪犯評審鑑定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二)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三)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十一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第十二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 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
第十四條 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
第十五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面通報派出人民檢察院或者派駐檢察室。
第三章 監獄管理局稽核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式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後,應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稽核。稽核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交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局主管副局長主持完成稽核後,應當將稽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對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問題,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司法部直屬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按照本規定辦理;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報送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稽核。
怎樣的犯人能假釋
可以申請假釋或者減刑嗎
10樓:華律網
1、物件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2、次數不同。
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裡執行相關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11樓:
您好,對於符合假釋或者減刑條件的罪犯是可以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量刑時作為參考,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罪犯的犯罪情節等是否對罪犯作出適用假釋或者減刑的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式,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況、附帶民事裁判履**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以及監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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