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代銷商品受託方的賬務處理

2022-02-15 15:17:06 字數 4641 閱讀 9780

1樓:

(一)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會計處理如果雙方在代銷協議中約定,商品是否賣出,與委託方沒有任何關係,則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時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受託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再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二)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會計處理該情況下,委託方和受託方如何處理,在14號準則及其講解、應用指南中均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根據收入確認的條件,與該商品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因此委託方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對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發出商品的成本,在「發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託方在發出代銷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由於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受託方不應作為購進存貨處理。根據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針對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商品,受託方可以設定一些會計科目,在會計科目表中的「**業務資產」 科目,可以改成「受託代銷商品」科目;

「**業務負債」科目,可以改成「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由於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代銷商品時,收到商品時受託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因此在視同買斷、商品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的情況下,受託方應當採用類似的會計處理。

在收到受託代銷的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在將代銷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際銷售的**,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

支付代銷商品款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會計科目的設定,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發出商品」科目可以改為「委託代銷商品」科目,

因此,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也可以借鑑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的做法,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續費方式

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在該方式下,只有委託方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託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確認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託方的會計處理為:

發出商品時,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託方轉來的代銷清單時,借記「應收賬款」、「銷售費用」科目,按照協議**,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收到代銷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受託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不作為購進處理,代銷商品銷售出去後,也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在收到代銷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託代銷商品」 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

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確認手續費收入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其金額為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代銷商品是商業企業接受外單位的委託,代委託方銷售的商品。接受委託代銷商品,應事先與委託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代銷商品的品名、數量、單價以及手續費計算等內容。代銷商品,其所有權仍屬委託方。

按現行商業會計制度規定,為便於組織代銷企業的商品日常核算,將代銷商品列為「庫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時設立對應的資金**帳戶「代銷商品價款」進行核算。

月末在編制資金錶時,需將企業庫存商品「帳戶餘額減去受託代銷商品的「代銷商品價款」帳戶,餘額後的差額,填入「庫存商品」專案,以消除商品資金佔用不實數額。代銷商品的日常明細分類核算,可按委託方和商品品名設帳戶反映。

發出商品與委託代銷商品的區別:

1、發出商品:在一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於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即企業對於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2、委託代銷商品:是企業委託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企業委託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託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企業委託其他企業代銷商品時,在發出商品時,如果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比如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或視同買斷方式但對方未銷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況),那麼企業發出商品時,應該先將成本由「庫存商品」轉入「委託代銷商品」,

因此這個「委託代銷商品」與「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而「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與「庫存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因此委託代銷商品是委託方的存貨。

2樓:匿名使用者

①視同買斷方式。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託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如果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託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託方無關,那麼,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託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託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託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託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託方,或受託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託方補償,那麼,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託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例11—12】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代銷協議約定,乙企業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3 400元。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採用視同買斷方式委託乙公司代銷商品。因此,甲公司在發出商品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 000

貸:庫存商品 12 000

⑦收取手續費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託方應在商品銷售後,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例11—13】 甲公司委託丙公司銷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經發出,每件成本為60元。合同約定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售價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續費。丙公司對外實際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10 000元,增值稅額為1 700元,款項已經收到。

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丙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甲公司發出商品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12 000

貸:庫存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1 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 0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6 000

借:銷售費用 1 000

貸:應收賬款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 700

貸:應收賬款 10 700

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2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20 000

(2)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應付賬款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700

貸:應付賬款 1 700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1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 000

(4)支付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11 700

貸:銀行存款 10 700

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求委託代銷商品的發票問題,受託方代銷商品時是否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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