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結婚時簽訂的協議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自願簽訂的,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簽完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反悔嗎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證明一方存在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簽訂協議,否則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並且,雙方符合約定情況的,即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
其次,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要按約定履行,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判斷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1、婚內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
將財產約定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
不過,公證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可。
2、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
雙方做財產協議約定時,必須是屬於兩個人的財產,如果不屬於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比如是一方父母的財產,那麼都不能訂立財產協議。
3、雙方意思表述要明確
跟一般合同訂立一致,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意思,並且履行協議後,雙方不得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等。
以上知識就是對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結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2樓:愛生活的淇哥
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協議結婚,指的是隻要事先簽訂並遵從協議,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記結婚,開始「名譽夫妻」的生活。
協議結婚雖然在結婚證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內容卻是空洞的,違背了夫妻生活內容必須真實、自願的原則,所以這一紙證件沒有法律效力,只是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的目的。
結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籤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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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的原因: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
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範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係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3樓:
內容必須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基於平等、互信、互助、協商一致原則,對婚姻關係及其成立、變更、終止等一系列過程所做的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籤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4樓:手機使用者
編輯同志: 我和妻子是在三年前結婚的,婚前我們簽定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萬一將來離婚,則財產一人一半,孩子由我撫養。婚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對很多問題都無法統一認識。
經協商,我們都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但對財產和兒子的歸屬問題卻產生了分歧,妻子不同意按原來的協議辦,她認為,我這幾年經商虧本,非但沒賺錢反而使家裡補貼了不少,而她在銀行工作,收入高又穩定,分財產時應該多分,且兒子還不滿一歲,理應由她撫養。請問,婚前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我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是否會認可該婚前協議書的效力? 讀者李浩李浩讀者: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你們婚前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的部分符合了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其內容也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是有效的。而對幹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喃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自己私下籤的就沒有。如果是法院或者民政局判發的就有。
6樓:汪雲彪
可以訴訟,要求認定原協議無效。說明理由。
我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7樓:華律網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婚前協議只要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形式要件齊全,就合法有效,是不需要公證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以上法律依據給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
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8樓:華聞大廈
無效的!你老公對孩子的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因個人的決定而改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同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的權利。
我個人感覺,你的問題可以只針對你丈夫的前妻即可,孩子是無辜的,而且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你的丈夫有義務去撫養他的孩子,同時如果孩子有撫養的要求,在未成年或者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之前也應予以滿足!
綜上所述,你們的協議是無效的,即使將來打官司,上法院,法官也不會支援你的協議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你的協議內容有與憲法和道德準則牴觸的地方!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還滿意不?
9樓:認真加入者
"不支付前妻孩子的撫養費"應該有點不合理吧,這份協議有些不妥,有困難
10樓:h藍海
「沒有我的允許下不得見前妻以及前妻所生的孩子。」這一條是不合理的吧,還有你的婚前協議有沒有做公證???如果沒的話,有點困難,
11樓:渺渺毛毛
如果去公證處公正的話,應該是有法律效力的
12樓:佳能尼康徠卡頭
不違背善良風俗和法律的話 約定有效。。(不能看自己的孩子有點說不過去哦。。)法官也許會同情下下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對於你說的「沒有允許下不得見前妻及前妻所生孩子」一條是對他人身自由的限制,應該被認定為無效,他自願遵守除外,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即便他違反了這一規定,也不能認為是違反婚前協議。「不支付前妻孩子的撫養費」一條,在前妻生活極其困難或者出現意外無法支付某些費用(如孩子對他人造成的民事侵權損失),作為孩子的生父不能夠基於此條排除其法律義務。
「感情破裂離婚請求」這個內容並無不妥,是具有民事效力的。
ps。即便婚前協議中有的條款無效,也不影響整份協議中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對你倆人而言它還是有約束力的。
婚前夫妻自己的籤的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4樓:嗨玄彬
各位尊重的律師你們好: 我有一問題想諮詢一下:我和我老婆前不久才結婚,為了結婚,我們在婚前以我個人的名義採用按揭形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作為我們婚後的婚房。
房屋的產權歸我所有,房產證上的名字也是我一個人的。首付 我與老婆都有出資,只不過我佔絕大部分,房子拿到後,我們又進行了裝修及買傢俱家電,各自都有投入。為此,我們兩個根據各自的投資數額 為根據 寫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 明確了對這房子的各自投入,並且明確了各自投入作為各自婚前財產的事實。
同時在婚前我老婆自己購買的門面房子也作了明確,是她的婚前個人財產。 協議還明確瞭如果以後婚姻變故,對財產的分配與處置方法,雙方都認可,並且簽了字按了手印!然後我們才拿了結婚證,正式結婚。
根據現在新的婚姻法關係財產問題的司法解釋 試問我們自己籤的這種書面的協議,在有法律效力嗎?如果發生變故,在法院上能夠得到採納嗎? 需不需要再拿這協議去做一個司法公正呢?
這樣做是否畫蛇添足? 急盼得到專業的解答,謝謝!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婚前籤的書面協議有效嗎
婚前房產協議有效嗎 簽訂婚前協議注意事項
16樓:xybi艾
一、婚前房產協議的有效性
1、只要內容不違法對你們兩人是有效的,但是還有個前提條件是必須登記結婚了才生效。
2、公證一下比較好。因為公證時,公證員會給你們的協議進行法律上的把關,避免了無效條款。同時,公證後的協議法律賦予它強制執行的效力。
第一、公證員都是法律專業人士,會對你協議內容進行審查,預防糾紛。
第二、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如果將來找不到協議對方的人,公證書也證明了合同的真實性。而不公證的合同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難以證明合同真實性。
第三、公證處的檔案保管期限最短是20年,你的合同即使丟失了,也可以在公證處的檔案中查詢到
二、婚前房產協議注意事項:
1、婚姻協議是雙方同意,雙方簽署,通過了公證的合同。婚姻協議不需要向法庭申請,在簽署之前也無需複審。但協議中的內容應該是真實的,不能欺滿對方。
2、不真實的闡述,不完整的坦白是不允許的。婚姻協議應真實完整,要求雙方都清楚地明白自己想要得到什麼,可以放棄什麼。如果雙方的闡述都不真實,那麼這份婚姻協議將無效,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3、婚姻協議可包括雙方的婚姻期間的權利與責任。婚姻協議在19世紀非常盛行,目的是要保護女性財產繼承人。貪女人的錢而與她結了婚的流氓應該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4、在婚姻協議中,雙方都可以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權利。但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願分給對方一部分財產。如果雙方有共同的生意,共同的收入,那麼協議可以闡明誰負責掌管生意,誰控制投資管理收入。
協議也可表述某些資金屬於共同資金,甚至可以規定在婚姻期間怎樣消費某些資金。
5、婚前財產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最好採用律師見證或公證;起草婚內財產協議相關條款一定要具體清楚,不能含糊其詞,表述要清楚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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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產轉讓的這類婚前財產約定,其法律性質為贈與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法》第187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產恰恰是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
去年底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表述為:「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雖然這是個徵求意見稿尚未正式公佈,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這是我國法律對不動產包括房產的特殊規定。
因此,為了防止贈與人擅自撤銷贈與,強化涉及房產贈與的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最穩妥的方式是協議簽訂後及時辦理過戶。
《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
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雙方已經對自己現有和未來的財產有了安排,想給自己的女兒多一些經濟上的保障,都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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