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是否能繼承被他人收養的生子女的財產

2022-03-04 06:09:24 字數 1867 閱讀 2784

1樓:匿名使用者

1、「其仍在世的生父母及其生兄弟姐妹能否繼承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適當分給】遺產。因為:

(1)雖然其養父母都已在其二十歲時去世,但他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並沒有解除、與親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關係並不會自動恢復,因此:其親生父母與他仍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也就沒有父母對子女的繼承權。

(2)但其生父和親生兄弟姐妹對其照顧較多,應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給遺產。

2、「這兩者和養兄弟姐妹間的繼承順序應是怎樣的?」:其遺產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應由其養兄弟姐妹繼承,但養兄弟姐妹如果在其生前有扶養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給其遺產。

3、你所說的「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應是對《繼承法》第14條的解釋,即「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我認為其生父母和親生兄弟姐妹即可以適用此種情況。

依據是:

(1)《繼承法》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樓:九方安露

不可以,他們之間的關係已經解除

雖然他的養父母在20年前就去世了,但是並沒有解除收養關係。所以養兄弟姐妹是法定的第2順序的繼承人。而生父母則沒有繼承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辦理遺贈手續從而獲得遺產。

4樓:貫餘

不能繼承,雖然他的養父母在20年前就去世了,但是並沒有解除收養關係。所以養兄弟姐妹是法定的第2順序的繼承人。而生父母則沒有繼承權利。

但可以適當的分於一些財產。如果有遺囑的話就什麼都好解決了,遺囑效力最大。或者恢復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也可以。

那樣的話,生父母為法定順序的第一繼承人。

5樓:

不可以,他們之間的關係已經解除

6樓:雪之韻

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7樓:

到訊息 裡面看看 哪有我的幫住

8樓:泰州經濟律師翟翼翔

有重新恢復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嗎?如果那樣是可以的

9樓:京劉律師

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經過法定的收養登記程式。未經過登記的,如果是在2023年4月1日前的,可形成事實收養關係,具有法律效力,之後的應當認為收養關係未成立。

另,收養人死亡的,其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自然消滅,同時生父母與被收益人之間的撫養關係依法恢復或不恢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所以,針對您的情況,應當為後一種,即被繼承人與養父母的關係已經解除,其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應當以其接受生父母的照料事實,被看作為已經同意恢復。

所以,生父母才是其真正的繼承人,但對其有過扶助義務的養兄弟姐妹同樣應當獲得部分遺產,作為其所盡義務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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