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易書科技
個人財產,以婚內個人財產為例,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買的就是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管她是不是自己還貸,不管你是不是在生活上承擔了更多,這些都不重要。婚後財產是共同財產就是因為付出是算不出來的,一人一半是公平的,所以你媳婦兒這個要求是不合理的。
3樓:渤海溼地
若你媳婦,那是婚前財產,或他父母出資買的房子,這種情況你就大度點去簽上字,不要有什麼歪心眼,男子漢就應該光明磊落落,若是用共同財產或婚後的收入買的,你可以雙方協商,從你的字面上看,應該你媳婦買的房子,所花費的資金不是你們的共有資產
4樓:王筱老師
他竟然提出讓你財產公證就財產公證嗎?婚後是媳婦自己買了房,自己買的就讓就是他的。又不是說奔著離婚去的,以後過時間長了他的跟你的有什麼區別,他愛工作就工作,他高興就可以了。
5樓:
婚後你媳婦自己買了房,按照婚姻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這應該是婚後財產,歸你們夫妻雙方共有,如果你媳婦要把這個房產歸於她個人是不對的。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只要你自己不堅持簽字,這個房產肯定是你們夫妻共有財產,除非你自己簽字放棄。
6樓:百味人生
這是正常的也是有必要的手續,因為你妻子在婚前買的為了她的在婚姻期間的安全,籤份協議也是正常的所以你還是去簽了這份協議才好,以打消他的後顧之憂。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協議上的房子是屬於你媳婦還是你夫妻共同所有的。要是你很愛你媳婦,對婚後財產不注重的話就籤吧。
8樓:凡人
如果房子是你老婆自己出的錢買的,不用你拿一分錢,錢是她孃家給的或者自己以前讚的,那就去公證唄,你也沒有損失。
9樓:
問題是買房子的錢是婚後掙的。還是婚前女方自己的。結婚後掙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女方自己的,那就是女方的。
10樓:來自繩金塔愉悅的孫尚香
如果是你媳婦自己一個人出的首付款,還的貸款,她提出這個財產協議書公證是正確的,你作為丈夫就應該支援去公證!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小算盤也打,她對你不信任吧!如果結了婚時間較短的話,籤就籤吧!免得一個猜忌一個,導致婚姻破裂。如果結婚時間久的話可能是你們婚姻快走到盡頭了,簽完就是離婚了吧!
12樓:蛋蛋的憂傷可好
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的,但是她讓你去公證處進行這方面的財產公證那如果你去了進行公證那房子就屬於你妻子的如果你不去她也沒辦法,去和不去就在於你了,這方面我也不好多說什麼。
13樓:甲曼辭
個人認為,婚後財產屬夫妻雙方同有,且受法律保護。你說的這種情況。你愛人提出的要求,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拒絕。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媳婦自己買的房子,上面有你的名字的話,屬於你們共同的,應該怎麼辦?你考慮要不要去?如果只寫了你老婆一個人的名字的話,也沒有必要去公正,因為這屬於你老婆的個人財產
15樓:哈哈
結婚後你媳婦自己買了房,你們婚後你媳婦買房難道跟你沒關係?真不知道你倆怎麼相處的,既然是婚後購買房子就屬於你倆的怎麼還來個,要你籤財產協議書,你現在要做的就是趕快去找個律師好好了解了解法律吧
16樓:流雲酷讀吧
如果買房用的是婚前的資金或者是她父母的資金,我覺得你可以籤協議。如果買房款有你們的共有資金,你就不能籤這個協議。
17樓:建潔靜
婚後財產是夫妻雙方的,但女方家庭條件好,贊助給女兒的錢買房,你確認不是婚後夫妻雙方收入,是可以籤協議書的,
18樓:狙擊金融界
人家自己出的錢買的房,跟你有什麼關係?當然了,如果要是讓你分攤房貸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不是那人家的東西就是人家的。
19樓:洪小麻兒
婚後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怎麼說是自己買的房呢,你不去籤,愛哪告哪告吧
20樓:520單相思
婚後財產不是屬於共同財產嗎?你們的感情就真的那麼現實嗎?我感覺這樣不太適合一起生活,心裡一定會有陰影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叫自己買了房?她用什麼錢買的?完全是孃家給的,而不是婚後她賺的?
婚後還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嗎?
2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1、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3樓:正商觀察者
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進行財產公證的。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24樓:匿名使用者
有證據證明是婚前購買的房屋(即購買日期、全款交付、產權證辦妥都發生在婚前),即使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只要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宣佈放棄所有權,那麼無論何時,婚姻關係存續多久,仍然屬於自己,而不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進行財產公證,確實需要雙方同時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手續。 其實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後,自行擬定財產屬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協議即可!制定一份協議書,雙方同意後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注意此協議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詳細善意第三人制度參考以下資料)
必要時可到公證處公證。 約定財產製與善意第三人的關係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作成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是否對第三人生效,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對此做了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這個舉證責任在於訂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於善意第三人,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是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如果夫妻確實對財產做了約定,但負債的夫或妻一方為了達到自己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於是就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第三人認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他們的財產有約定,而未負債的夫妻那一方卻舉不出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證據,只好以夫妻財產償還,顯然這對於處在弱者地位的未負債卻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待進一步完善的。
如果能規定夫妻一方在舉債時,三方當事人都應該在場並且能夠有見證人或公證機關參與,這是對惡意串通行為的阻卻。
2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婚前財產見證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結婚前來做,只是證明婚前各方的財產明細,只要是雙方同意,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完全可以的。這個見證書可以在律師所或公證處來做。
26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當然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
27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以後應該不可以做婚前的財產公正了!要在結婚以前做啊
28樓:厚琅其梓楠
婚後可以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另外,不知這房子是你婚前買的還是你愛人婚前買的?情況不同處理方式不同。建議你**諮詢。
你結婚後取得的房子的租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你用租金還貸等於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你能和老公協商一致的話,可以關於該房產的歸屬做一個公證,但是如果你老公不同意的話,我個人認為你沒法做公證,婚後你用來還貸款的錢應該認定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
你的擔心是有道理的,為避免以後發生糾紛,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及婚後財產約定,詳細諮詢可以聯絡我
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婚後用我自己的錢買的房子寫我一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是怎麼才能變成我個人的財產?要有法律保護
29樓:日照四季陽光
婚後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可以通過夫妻約定是否為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後沒有財產約定,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要看一方的出資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一方的出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所購買的房屋可約定為一方的財產。
如果一方得出資本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購買的房屋,另一方不同意作為個人財產的,就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無論一方的出資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自願並約定,此房屋可以是一方財產,法律是認可和保護的。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男方(女方)買了房,婚後女方(男方)就算有錢,也無法享受貸款買房首套低利率優惠了,是否不公
呵呵復,還真沒想到這一點。不過制這個 bai世界上是沒有絕對的公平或是絕du對的不公平的,幾乎zhi所有的東西都是相對dao的。比方說富人,三十年有十萬八萬家財的當然是個絕對的超級富人,然而三十年過去了,就算他守得住沒有敗,而且每年都還保持5 的增長,到今天也就41萬多一點,你想到今天的社會上,四十...
如果你婚前買了房,你男朋友家讓你婚後賣掉,你媽媽讓你把你買了的房子給你弟弟,反正你就要嫁出去的
我會選擇房子自己留著,畢竟自己買的才是自己的,婚前財產就算你結婚了也是你的。婚房是他買的那就是他的,你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你可以讓你弟弟居住,但是過戶就不要想了,也不會賣的 這件事不要去聽男朋友的,還是要自己做主。自己的房子幹嘛給別人,留著就好了呀。男方買房是他的事情,你這個不住也可以租出去呀。你老...
我們結婚12年,房子是婚後買的,買了9年了,可是房產證上寫的是老公的名字,老公給我寫了保證書,以後離婚
首先,您說的這些有漏洞,所以我得說幾個問題。1 此房產的房貸到底還完了,還是沒還完。如果沒還完,產權部門是不會給你們發放正式的產權證的。2 如果正式的房產證沒有下來,就不存在房子到底歸誰的問題了。3 如果正式的房產證是在您倆結婚以後下來的,那麼房子屬於共同財產。但如果房產證下來的時候,你們已經結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