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暢力
這要看你們倆個誰的條件比較適合孩子成長,比如住所、收入、個人愛好、性格、工作性質等,從上面的分析中你是比較適合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因為他有外債,而且孩子還小,適合和母親生活,我希望你有自信,不管他有什麼有利因素都是無用的,一定要把孩子留在自已身邊,也不要擔心沒有固定收入,固定住所等,就是露天地,喝碗粥,也要母子相依的,這樣才安心,要不然一輩子都不會安心的
2樓:小巧巧玲瓏
你直接對他講:孩子現在是21個月,還未長大,母親有義務在孩子身邊,你從來沒照顧過孩子,沒有帶孩子的經驗。還有你看看你的家境,和你那10來萬外債,你認為法院會判給你?
你還想那十來萬債不夠多麼?
還有你要記住千萬不要提「孩子兩歲前是無條件跟媽媽」因為你的孩子還有3個月便滿了2歲,打官司,又長又短的,說不定到最後託到了2歲便到了。
首先是官司前的心理戰,你要保持一種打不打官司無所謂的態度。還有就是孩子,你要減少父親與孩子的接觸,現在爭奪撫養權,父親對孩子可能會格外的的好,你要對孩子若即若離,孩子才能知道母親的重要。明白了嗎
3樓:
現在的情況應該對你比較有利,你只要把撫養孩子的優勢和男方撫養的劣勢仔細列舉一下應該就可以了,請律師也就是那麼回事
4樓:匿名使用者
看自身條件吧,你可以求助當地的婦聯,叫她們出面幫忙
如果我要離婚,我的孩子會判給我嗎?
5樓:臥龍布衣
首先有個問題,不知道你是女方還是男方,如果你是女方,你為了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你們真達到感情破裂的狀態,不能繼續生活下去了,我建議你在孩子2歲以內提出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直接撫養孩子,這樣你得到撫養權的機率就很大,如果孩子超過2歲以後,就要考慮夫妻雙方的各方面條件,這包括經濟、住房、學歷等,主要是考慮誰撫養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如果你是男方,雖然孩子1歲後你可以提出離婚,但是孩子的撫養權得到的機率不大。因為2歲以內屬於哺乳期,女方沒有不利於撫養孩子的傳染性疾病的,一般都有母親撫養。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孩子在3歲以內,父母離婚會判給母親,因為孩子還小,尤其7個月的孩子還在哺乳期,所以法院會傾向於女方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能提供固定工作和住所的證明是可以申請撫養權的,但主要看你們之間的協商,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孩子在哺乳期的時候 雙方離婚 法院會考慮把寶寶判給女方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還在現在在哺乳期,一般都會判給媽媽的,孩子還這麼小,能不離就不要離,孩子需要一個健康的家庭,需要一個好的成長環境,為了孩子,夫妻之間多包容對方一點,只要有一個人退一步,不會到離婚地步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好好考慮一下,一般孩子這麼大,家務可能也比較多,容易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儘量的多考慮一下再做決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能還要看經濟能力吧,不過孩子還那麼小,是非常需要母親的時候,法院應該會判給你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只要女方有撫養能力都會判給女方的,孩子這麼小還是儘量和好,每個寶寶都想有個幸福的家。
1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在三歲之內是歸母親撫養的,超過三歲之後就會看哪方對孩子的成長更適合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情況下3週歲以內的寶寶都會判給女方的,不過,到時候也得看雙方到底哪一方更適合寶寶後續的成長,建議夫妻好好溝通,畢竟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
15樓:匿名使用者
哺乳期的孩子,離婚了也會判給媽媽的,法律有規定,等孩子大些了,就會判給有經濟能力的那方,可以適當諮詢律師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哺乳期肯定會判給你的 、一歲兩歲就不好說了、你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要不夠嗆、哺乳期的孩子會判給媽媽、
1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離婚,判給你的可能性要稍微大些。以後要綜合考慮的因素會很多
1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會的,不過孩子還這麼小,還是和你老公好好談談,如果他能改最好,不能改的話再離婚也不晚
19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等到孩子1-2歲了才離婚呢,說明你還不想離婚嗎,那就用心經營你的家。
20樓:021婚姻律師
您好。由於孩子的年齡比較小,在2周對以內的孩子,根據法律規定,一般判決給女方撫養。
21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男孩2歲後肯定判給男方 女孩就不一定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會判給你的,孩子還小都給媽媽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離肯定會判給你,等到2歲,你們的感情說不定又好了呢?
我有這種體會,我覺得男人永遠跟女人不同。。。
24樓:匿名使用者
不超過2歲會100%判給你,只要你一切正常。
25樓:淖雜
一般在哺乳期的孩子,父母離婚時肯定判給女方的。
但若在一、二歲,法院就會考慮,一些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比如父母一方的行為品德(比如一方經常賭博、遊手好閒的,法院肯定不會判給他)、經濟狀況(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較為良好的教育等),上述條件都是主觀因素,法官自由裁量。
孩子剛三個月如果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26樓:sky像風一樣
寶寶還在哺乳期的夫妻雙方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是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的,通常情況下,孩子會判給媽媽。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7樓:佘向前
原則上,2歲以內在脯乳期內的嬰兒,會交由母親撫養;也不排除,因為父親撫養更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交給父親撫養。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
大致歸納如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8樓:七臺河李陽平
孩子剛三個月如果離婚孩子會判給母親撫養(其母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不適應撫養孩子的情況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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