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貓王佐羅
您好,自然人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以超過法律規定的查詢時間仍不見人,就可以去法院依法申請宣告該人失蹤或死亡,在公示期滿後仍不能出現的被宣告人,法院就會依法作出該被宣告人死亡或者失蹤。
2樓:特護億
自然人宣告死亡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滿四年的。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自然人宣告死亡程式:
自然人宣告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被宣告死亡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被宣告死亡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被宣告死亡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注: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此外,自然人宣告死亡的申請還有申請順序,若第一申請順序的人不申請,則第二三順序的人不得申請。
有學者認為,此規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在某些單位裡,失蹤人的配偶(第一順序)不宣告其死亡,則其退休金一直被領,損害單位利益。
宣佈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3樓:商標註冊
所謂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確無誤的真死。一種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實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沒有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係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
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訊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4樓:臺暄妍
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為了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23條有關於宣告死亡的條件的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定,宣告死亡應具備的條件為: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
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4)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
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5樓:年朗羊舌慧月
回樓主,從法律上來說:我國法律好像沒有承認腦死亡,法學上的死亡就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一般根據醫院提供的死亡證明書)。在何時為死亡的問題上,有不同的學說,如呼吸停止說,脈搏停止說、心臟博動停止說等。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宣佈自然人死亡我印象中沒有立法,基本來說如果有關單位出具了死亡證明,那麼就可以辦理戶口注消什麼了
至於在醫學中如何判斷這個不是法律專業的問題,理論上當然是腦死,可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經搶救後生命體特徵基本停止就判斷死亡了
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條件?
7樓:智慧財產權行家
所謂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確無誤的真死。一種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實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沒有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係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
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訊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民法上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古代法上還承認有所謂法律上的死亡,即自然人在生存期間被依法強行剝奪其權利能力,現代民法認為民事權利能力不可剝奪,因而沒有法律上的死亡制度。
導致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僅限於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也稱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終結。如何認定生理死亡時間,歷來也有種 種學說,如脈搏停止說、心臟搏動停止說、呼吸停止說,等等。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移植器官的手術的成功和完善,各國又普遍提出腦死亡的學說。
可見,死亡的時間的確決定於醫學技術水平,應當以醫學上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在我國,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 告停止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時間。
對於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時間有爭議的,存在死亡時間的證明問題,此問題為事實問題。如果自然人是在醫院死亡的,應以死亡證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 簿上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如果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應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自然人的死亡關係到民事主體是否存在、原權利義務關係是否變更以及繼承的法律關 系是否發生等重要問題。因此,正確認定自然人死亡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9樓:匿名使用者
回樓主,從法律上來說:我國法律好像沒有承認腦死亡,法學上的死亡就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一般根據醫院提供的死亡證明書)。在何時為死亡的問題上,有不同的學說,如呼吸停止說,脈搏停止說、心臟博動停止說等。
宣告自然人死亡民法總則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10樓:小揚說歷史
公民有下列條件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又補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死亡,不受時間限制。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 ,根據《民法總則》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12樓:愛理說法
當某個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或遇到意外事故經有關部門認定不可能生還的時候,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1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46條的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14樓: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二)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三)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四)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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