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黨員受處分時間從什麼時候有效

2022-04-06 08:16:44 字數 5352 閱讀 6418

1樓:木金牛

只有在政紀處分中有期滿後解除處分這一說,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則沒有「解除」處分這一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在經過一定期限後,應當由原處理機關給予受處分的公務員辦理解除處分的手續。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是否也要辦理解除黨紀處分的手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之所以未作出解除黨紀處分的規定,其原因:

一是認為解除黨紀處分沒有意義,不能改變過去該黨員確實違犯了黨的紀律,並且受到過黨的紀律處分的歷史情況。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黨組織給予恰當的處分,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不會因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處分也會給黨的各級組織增加很大工作量。

《黨紀條例》雖然沒有規定解除處分,並不意味著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在選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對此,《黨紀條例》第12條至14條有相應的規定。之所以這樣規定,不但可使違紀黨員受到教育,又不致於發生受黨紀處分長期受影響的情況,還可以省去解除處分的繁瑣手續,因此黨的各級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該條例規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薦候選人時,首先看受過黨紀處分的黨員是否已過了期限,如果沒過期限,應當暫緩任用,如果過了期限,並在實踐中證明已改正了錯誤的黨員,應當根據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恰當地予以使用。

以下是受到黨紀處分後的黨員在選拔任用上的期限規定:

1、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一年

2、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二年。

3、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時間為兩年,起算時間是從恢復黨員權利那天算起。

2樓:荊世勇

開除黨內職務是從出理那天算,還是從違紀那天算起呢

黨內警告處分的時效性是多久?

3樓:

警告處分一年、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擴充套件資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一)改組;

(二)解散。

4樓:菜園子張青

回答黨內警告處分,對黨員影響主要有:

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根據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黨內警告處分會被記入處分者個人檔案裡。

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被處分者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提問可不可以再具體的闡述一下呢?

回答受警告處分的黨員,因為不涉及停止黨員的權利問題,所以在黨內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年內不得在黨內被提升職務和被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並沒有解除的規定,一律記入個人檔案警告一年,嚴重警告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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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印孤菱

中國共產黨員備處分的,在一年內能選舉支部書,或能推選人嗎?

6樓:水俊賢

村主任在任職內受到黨內警告是否能當支部書記

7樓:快樂的北極熊熊

《中國共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

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不稱職; 第

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階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生效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8樓:鎮鮃

一,如果是公司企業內部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處分,以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為準,一般在處分決定上有日期,做出就生效;解除處分要等處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比如,扣罰五個月的績效,則自作出日生效,扣罰夠5個月自動失效。

9樓:佘向前

你是講公司企業的內部處分還是企事業單位公務員的處分。

如果是公司企業內部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處分,以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為準,一般在處分決定上有日期,做出就生效;解除處分要等處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比如,扣罰五個月的績效,則自作出日生效,扣罰夠5個月自動失效。

如果是事業單位、**部門公務員的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實際上,不同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

具體來講,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有兩種方式:

(1)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 對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

(2)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批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的許可權是不同的,如: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任命的人員,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報本級人民**備案;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提出處分意見,經本級人民**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

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是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之日。但是,如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在提出處分意見、解除處分意見後需要報有關機關批准的,那麼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關機關批准之日。同時,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還是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受處分期間的起算日期。

這裡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應當以處分決定機關作出之日或者有權批准的機關批准之日為生效日期,而不以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之日為生效日期。

原因是處分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處分法律關係的這種特點決定這種關係的雙方不是處於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處於管理者的領導地位,隸屬於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則處於被管理的地位,處分作為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的單方行政行為,有單方意志表示就能產生,它不像民事法律關係那樣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

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有權單方面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其按照法定程式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或者取得有權機關批准的日期,就是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生效日期,這是任免機關固有的權力,也是監察機關依法被賦予的權力,它不以被處分人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是否送達被處分人為生效的條件。

同時,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執行也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事情,與被處分人的意志無關,當然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處分人,但處分的生效時間、解除處分的生效時間並不以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送達的時間為起算時間。如果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以送達受處分人為生效,那麼,受處分人如果失蹤或者潛逃,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無法送達,則不生效,這實際上是否決了任免機關和監察機關的職權,顯然是錯誤的。(參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10樓:夏羽

處分決定的生效,是指處分決定從何時起發生法律效力。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是指解除處分決定從何時起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具體來講,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有兩種方式: (1)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 對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

(2)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批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的許可權是不同的,如: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任命的人員,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報本級人民**備案;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提出處分意見,經本級人民**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

因此,不同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是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之日。但是,如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在提出處分意見、解除處分意見後需要報有關機關批准的,那麼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關機關批准之日。

同時,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還是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受處分期間的起算日期。 這裡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應當以處分決定機關作出之日或者有權批准的機關批准之日為生效日期,而不以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之日為生效日期。原因是處分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處分法律關係的這種特點決定這種關係的雙方不是處於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機關處於管理者的領導地位,隸屬於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則處於被管理的地位,處分作為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的單方行政行為,有單方意志表示就能產生,它不像民事法律關係那樣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有權單方面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其按照法定程式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或者取得有權機關批准的日期,就是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生效日期,這是任免機關固有的權力,也是監察機關依法被賦予的權力,它不以被處分人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是否送達被處分人為生效的條件。同時,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執行也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事情,與被處分人的意志無關,當然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處分人,但處分的生效時間、解除處分的生效時間並不以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送達的時間為起算時間。

如果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以送達受處分人為生效,那麼,受處分人如果失蹤或者潛逃,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無法送達,則不生效,這實際上是否決了任免機關和監察機關的職權,顯然是錯誤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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