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夢迴橄欖綠
如何認定車輛貶值損失
所謂「車輛貶值損失」,一般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後,其使用效能雖已恢復,但其本身經濟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導致車輛經濟價值降低則稱為車輛的貶值。從《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來看,並沒有設立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專案。
那麼,對因事故而造成汽車貶值的損失是否應該支援,司法實踐中有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支援,這種意見認為:首先,不是所有車輛發生碰撞後都有貶值損失,如刮、蹭等輕微的損傷,經過修理後可以完全恢復,有的部件如車燈、車門等更換後也可以完全恢復。其次,車輛的「貶值損失」數額很難確定,實踐中,一般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但車輛修復後的**,不僅受市場因素的影響,還依賴於評估人員的經驗判斷。
市場因素的多變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評估人員的主觀因素,各方當事人很難對此達成一致意見。第三,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在未來可能發生的間接損失,這種差額只有在交易過程中才會產生,若不進行交易,就不存在損失。最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後,針對受損車輛本身的賠償,一般是修復車輛至正常使用狀態即可,即只賠償車輛的修理費,不賠償所謂的「貶值損失」。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當予以支援,這種意見認為:首先,事故車輛雖然經過維修,但很多方面都將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受到損害,這種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屬於直接損失,而不屬於可得利益減少的間接損失。
車輛被撞壞儘管經過修復,但車輛因此貶值是顯而易見的,不能以交易與否為標準。最後,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有多少損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筆者對此問題有如下看法:
首先,筆者更傾向於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為間接損失。雖然有人認為,直接損失是權利主體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而間接損失是權利主體可得利益的落空。而當車輛發生事故後,雖然經過維修,但車輛的效能、操控性、安全係數通常會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會有所下降,也就是說,事故發生後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為直接損失。
但筆者認為該觀點不妥,這是因為:第
一、法律上並沒有給出一個劃分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的具體標準,故前述觀點的理論基礎並無較充足的說服力,也正是因為如此,某些損失到底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各地司法實踐也不盡統一。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即通常所說的交強險條款,下同)第十條第三項明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資料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可見交強險條款已經明確將財產貶值損失歸於間接損失,雖然交強險條款在形式上是格式條款,但該條款又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格式條款(交強險是國家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交強險條款都沒有選擇餘地)。
因為該條款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代表了國家立法機關的態度,故筆者認為參照交強險條款的規定將車輛貶值損失認定為間接損失更為妥當,更有被各地司法機關認同的理由。
其次,雖然在現實生活中,雖然沒有權威機構就車輛的貶值損失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評估,但這並應該成為不支援貶值損失的理由。這是因為,首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客觀上已經產生了貶值,數額大小難以確定並不能否認車輛貶值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是否會進行二手車交易更不能成為否定車輛貶值的理由。其次,車輛貶值損失可以通過評估鑑定機構加以評定。
在司法實踐中,事故車輛的修理費往往也需要通過**認證中心評估確定,因為實際修理費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該修、不該換的費用,而作為第三方的**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結論更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包括被法院認定,如法院在判決書裡可以表述為:「該汽車修理物價估價單是由中立機構江西省**認證中心根據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大隊直屬x支隊第x大隊的委託所做出的,被告對此亦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上述估價金額的不合理性,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認定。」實踐亦證明當事人對此表述一般都可以接受)。
故筆者認為目前可以參照現有的司法鑑定程式,對車輛的貶值損失進行評估。當然,對於小事故造成車輛某些非重要部件的損壞,經過修復或零件更換是完全可以恢復的,法官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來認定不存在貶值損失。
最後,支援車輛貶值損失並非無法可依,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沒有設立車輛貶值損這一賠償專案。但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可見支援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提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該批覆屬法理學上的三段論結構: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即:民法通則規定了侵權造成的間接損失要賠(大前提),因為停運損失是間接損失(小前提),所以對停運損失要賠(結論)。該批覆很明顯體現了最高院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是持支援態度的,並沒有因為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失就區別對待。
2樓:
新購轎車被撞,可以索要貶值損失。根據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車輛貶值屬於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侵害人應該賠償。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我把別人的車撞了,現在對方要車輛貶值賠償合理嗎?
3樓:小小嫋嫋
換新件的部分就不存在貶值了,只有是通過鈑金、噴漆等維修的,可以算做貶值範圍內。如果通過專業的鑑定機構鑑定後,確實存在貶值,那就要賠償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公民的任何財產受到他人傷害所造成的損失,都應有權利要求對方賠償。
晶實誠信二手車鑑定整理
4樓:李叔叔玩攝影
貶值賠償肯定是合理的
等買車的時候你就知道了
這車一旦撞過很多人就不敢買了
所以**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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