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雙方爭議焦點法院會主動調查嗎

2022-06-06 16:12:05 字數 3429 閱讀 5585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案件中,對於雙方爭議焦點法院不會也不應該主動調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的法定義務,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法院不應該主動進行調查。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應該主動調查的僅限於以下二種情況: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2樓:法律圖書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因此,當證據符合上述上述要件時,人民法院會主動收集證據。

法院會主動調查取證嗎

3樓:青燈俗事

法院可以主動調查取證,相關法條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的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解釋為兩種: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訴訟實體內容)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還有申請再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等。因為不依職權調查收集,民事訴訟程式無法推進。

(訴訟程式內容)

對於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職權而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樓:阿元

法院可以主動調查取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係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負責調查取證的是公安;

民事案件,證據由原被告雙方提供。

你瞧,除了涉及拒執之外的案事件,取證責任均不在法院,怎麼可能主動。

起訴後法院會調查案情嗎 10

6樓:鄰家楠方姑娘

法院調查取證需要根據案件的需要來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證據的情形: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除了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遇到下列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且必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人。

2、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絡。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會的,這是必要的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審理就是法庭調查

民事案辦案民警必要去現場調查取證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要去現場的~~~取證的話就看情況了~~如果不去現場,還辦什麼案~~

我想知道這屬於民事還是刑事,這是屬於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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