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散尾竹
首先,先告訴你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不知道你的工資,所以請根據我的提示自己算一下):
1、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31日,不足兩年補償金按照兩個月工資計算;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通知日-要有書面通知,口頭的你可以不承認),如果你的工資數低於社評工資的3倍,則補償金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支付;如果你的工資數高於社評工資的3倍,就按照社評工資支付;
3、待通知金,一個月工資
將以上3項的計算結果加總就是你應該獲得的補償金額。
第二,公司想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和你進行協商,如果沒有法規中條款上說明的那些原因,公司不能單方面和你解除合同,你可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然如果你自己也願意離開,下一步才考慮補償金的額問題。
第三,關於年終獎,一般來說企業只針對年底在職員工發放此項獎金,而不是以你在職時間長短來決定的,所以如果你想要拿到年終獎就必須工作到年後,否則從法律角度不支援你的這一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提前解除合同得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按工齡計算,一年工齡計一個月上年度平均工資,不足一年計一年(一個月工資補償金),不足六個月計六個月(半個月工資補償金)。
2、新舊勞動合同法交替問題只針對合同到期雙方不續簽的情形,如你所說則不存在這種情形(若09年7月到期後雙方不續簽合同,則只補償一年半的工齡經濟補償,且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你不續簽的除外)。
3、轉正後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得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4、年終獎,按你公司規章制度進行主張即可。畢竟企業規章制度是約束勞企雙方的,不只適用於勞動者的義務與紀律。
5、另外本月工資、歷史欠薪、加班費(以兩年為限,超過兩年得舉證)自然得支付。
6、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部分可主張25%的額外賠償金;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得支付補償金50%的加付賠償金。
7、如勞動合同約定有違約責任的,可一併追究其違約責任,表現為:違約金或具體違約損失(後者得有證據)。
5、95年起,勞動法律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已沒有「合同工」、「固定工」、「正式工」等概念,那些都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時代產物。目前法律對此只作「試用期員工」與「轉正後員工」的區分。
6、工齡賠償期間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即所所謂的合同工,得有證據證明)和勞動合同關係(即簽署正式勞動合同)。這一點得與上述第2點結合起來看。
3樓:
1.你可以得到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
2.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3.年終獎可以與單位協商。這不是必須得給的。
4樓:
根據《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所以既然是07-09年的,所以公司必須繼續履行。
因為並不是你的個人原因導致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所以是公司違約,公司要給你經濟補償金。
根據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06、10月-08、12月,應該是2個半月的工資給予經濟補償,因為工作了2年零2個月。在根據你工資的高低,來算而且是根據第47條算完賠償金的二倍。
你的第二個問題:
如果你被辭退的原因是下面幾點而公司沒有書面通知,你可以得到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根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個問題:年終獎金是公司內部的獎懲方式,要看公司最後的決定是否給你了,最終的決定權在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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