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誠心為您諮詢
到法院訴訟,證據必須是自己提供。
如果不提供證據,可能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2樓:愛穿拖鞋
首先,向法院申請立案只要提供起訴狀、初步證據,符合立案要求即可,法院立案庭將首先在形式上審查立案申請是否符合標準,對於具有明確被告、訴求清楚、依據充分的,法院會立即予以受理,直接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
其次,據你所述情況,你的糾紛應當屬於買賣糾紛,則只需提供購貨清單、質保單、合同等初步證據皆可,不一定要將證據全部整理妥當提交;
再次,法院受理案件後,將給予一定期限的舉證期限,簡易程式為10天,普通程式為30天,在法院指定的這個時間內,都可以重新補充提交證據,若提交來不及,還可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一般都與准許;
最後,由於案件受理後,立案庭將在你繳納訴訟費之後轉到業務庭,而你若需補充提交證據,應跟蹤案件的程序,落實具體承辦法官,向具體經辦法官或書記員補充提交證據。
綜上:1、證據無需在立案時全部提交;
2、只要在舉證期限內,都可以補充提交證據;
3、立案後應當跟蹤案件,及時提交補充證據;
4、若確實來不及提交,可申請延期舉證。
請問,法院製作的詢問筆錄如果屬於證據,那麼應當是屬於誰提供的證據呢? 5
3樓:影意潮
誰需要舉這份證據,自己又無法取得的,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調查取證去。
除了法院需要依職權調取的,其他的證據,如果你不申請,那麼法院不會主動去調查。
4樓:戚廣利
法院製作的詢問筆錄屬於證據,但不屬於任何一方提供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定》的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法院提供的證據。
因為被詢(訊)問人在被法院做筆錄的時候,是在向法院提供證據。而形成筆錄並有法院管理後,則該材料屬於法院的卷宗。當調查需要提取法院卷宗的時候,由法院出具的一切檔案都屬於法院提供於該案的證據。
6樓:蛋殼
這個算是申請方提供的證據
被告需要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必須提供嗎
7樓:鎖鎖丶無敵丶
被告需要檢視原告的證據,法院必須提供影印件的。
一、被告可以檢視原告提交的證據嗎被告需要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必須提供影印件。證據交換,就是將雙方提交的證據交換給另一方當事人。
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民事訴訟中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隻有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規定是除外的。
可以讓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如果想要去檢視原告的證據的話,是可以看看這及的情況是否能夠符合檢視的要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跟法院試著申請下。被告想要去檢視原告提交的證據但並不知道具體證據的內容等,可以來找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方案。
8樓:呼延掣
一、被告可以檢視原告提交的證據嗎
被告需要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必須提供影印件。
證據交換,就是將雙方提交的證據交換給另一方當事人。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民事訴訟中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隻有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規定是除外的。可以讓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9樓:檢曼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審理前交換證據。」
上述法條是證據開示制度的一個體現,賦予了當事人申請交換證據的權利,並且要求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承擔組織交換證據的義務,其規定的開示程式能夠讓訴訟各方都能在審判前對證據作仔細的審查和認真的思考,使事實調查更為徹底和全面,同時也使訴訟雙方在審判前進行充分的準備,更容易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促進真實證據開示,從而讓事實本身(而非證據突襲或訴訟技巧)來決定審判的命運,實現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如果每個案子都進行證據交換,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加之我國司法資源緊張,對於證據少且簡單明瞭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不組織證據交換。
基於上述法理分析,上述法條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從立法本意理解,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審前必須讓一方當事人看到另一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在程式上違法。在實務中,由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高度彈性化,很少有承辦法官會自找麻煩來組織證據交換。但如果被告在**前提出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為了避免被告找茬,承辦法官一般都會應允的。
二、對於證據少且簡單明瞭的案件,沒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讓一方當事人看另一方當事人的證據。
綜上,如果被告向法院提出要求查閱證據材料,法院有90%的可能性會同意。
另外,有人提出,人民法院會將原告提供的證據副本隨起訴狀副本一起送達被告。在實務中,雖然人民法院有時會如此做,但這種做法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證據過多時,法院大概率不會給證據副本。
10樓:可愛的
在案件訴訟中證據是很重要的材料,對於審理來說很關鍵。那麼作為案件的被告是否可以進行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呢?這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問題,才能知道在法律上的規定是什麼。
下面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被告可以看看原告提供的證據嗎
被告需要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必須提供影印件。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後,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在實際中我們就要知道被告是可以檢視原告的證據,法院也要為被告今天提供,這是相關的合法權益,對於被告來說是很重要的內容。
11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可以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嗎
被告需要檢視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必須提供影印件。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因此,對於在訴訟中被告需要檢視原告證據的情況下是可以的,法院也要提供相應的影印件,這對於案件的審理是有幫助的。並且這也是被告的合法權益,大家需要知道在法律上的具體規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華律網專業律師。
民事訴訟中,材料證據是由原告收集,還是由法院調查取證?
12樓:舞璇瀅
民事訴訟中,材料證據是由原告收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13樓:
誰主張,誰舉證
以下情況例外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需要鑑定、勘驗的;(4)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這其中的「客觀原因」應當是指超出當事人意志的、且無法控制的原因。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由有關檔案部門管理或是涉案單位自己保管的檔案材料;(2)證據材料掌握在對方當事人手中,該方當事人無法調取且該證據影響著主要案件事實的認定;(3)涉及一些技術性材料、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4)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或證人與當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證人在國外的,但證人證言對查明案件事實起著決定性影響的;(5)一些訴訟能力低下且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的證據調查申請;(6)當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這其中又以第一種情形為由申請調查取證的為多。例如:
當事人申請調取工商登記材料,勞動爭議中處理勞動爭議的材料,人身傷害案中的傷害鑑定材料,醫療糾紛中醫院的診斷病歷材料和用藥處方,買賣糾紛中的稅務發票驗票、抵扣材料,房屋產權糾紛中的房屋產權證明,有關單位開戶銀行、帳號、存款餘額的材料,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材料,車管部門的車輛登記檔案材料,海關的出入報關單,商檢局的商檢單,等等。
法院調取工資收入還需要提供證據嗎
需要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見 1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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