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後財產分配

2022-08-05 12:42:28 字數 2041 閱讀 6992

1樓:匿名使用者

1. 你爺爺的遺贈只能處分自己的份額,若未經授權遺贈處分奶奶的份額,則是無效的。

2. 他們主張分奶奶的份額,是基於法定繼承,遺贈,還是債權債務關係?

若他們提出證據能夠證明的,當然有權參加分配。

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確實你爺爺的財產裡面也有你奶奶的財產,而嚴格來說你爺爺確實也無權處分你奶奶的財產,因此對於你奶奶的部分財產有繼承權的人,假如提出這個主張的話是會得到支援的。

3樓:京城李律師

你爺爺的遺囑很可能涉及了你奶奶的份額,想分一分的人如果是你奶奶的法定繼承人,是依法享有繼承權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奶奶逝世時寫了遺囑了的嘛?你說的有人又是誰呢?你奶奶的父母逝世了嗎?你爺爺和你奶奶共有幾個子女呢?你這個問題問的..真是...

5樓:昂黎明

既然是遺囑寫明瞭,那麼只要遺囑真實有效,那麼只能按遺囑繼承,其他人無權參與分配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提問者我認為你應該按照或者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內容。遺囑繼承的概念、特徵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徵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製度。 (二)遺囑繼承的特徵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二、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編輯本段法律條文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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