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布冬舊聞
夫妻離婚,屬於婚前和個人的財產不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2樓:愛喝粥
婚前財產,和有指定贈予的財產,個人財產保險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個人的財產不能分,
新的婚姻法中,夫妻離婚後,財產是不是平分?財產是不是指有夫妻名字的房子或者車,銀行存款也算的吧
4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共同財產
bai,原則上均等分割du,由雙方zhi協議處理。協議不dao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專體情況,
屬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處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共同財產是指婚後的共同財產,如果房子或車是一方父母購買,則另一方不能分割,有約定的除外。4、銀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仙劍亦遠
夫妻共同財產均分,不包括婚前財產(如:婚前單獨一方房產),是的。
新婚姻法規,離婚時哪些財產平分
6樓:桃花三隻
兒女都何潔一人代了 還平分何潔財產平分你們夫妻財產都過分了。你要是個男人就淨身出戶打**訴苦鬧離婚都是你還有臉分財產還能有點男人尊嚴嗎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您首先要了解什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候關於財產的分割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些期間夫妻所得財產,除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來判斷。如果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則為個人所有,如果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1、協商處理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法分割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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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離婚都是平分財產嗎? 10
8樓:匿名使用者
選擇平均分割。我可以幫助到你,如有需要可來電。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如需幫助來電免費諮詢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屬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離婚時一般平均分割。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11樓:之思楠
結婚之前的財產在誰的名下離婚時還是誰的,結婚後的工資等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所有,離婚時平分
12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
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13樓:請你叫我爸爸
您好,沒有什麼影響,有法院來給你們評估,或者你們協商,但最好還是不要離婚,祝你幸福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婚後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割。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不以收入多少計算。房子要看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
16樓:吉林乾坤
不管誰掙的多都是共同財產,只考慮錢財,不考慮孩子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
新婚姻法是不是男女結婚後一方所賺的所有資產萬一離婚都必須平分資產?有沒有婚後不平分給對方的方法 70
18樓:達州律師
婚後財產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1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平均分割。當然,如果夫妻約定婚後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夫妻賺得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夫妻共有的財產類別:(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0樓:野馬幫何莫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有關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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