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後,父親一年後再娶,嫁出去的女兒自己有孩子,還有義務照顧弟弟妹妹嗎

2022-09-02 04:36:23 字數 5912 閱讀 7820

1樓:好心情

父親再娶不撫養弟弟妹妹們嗎,如果是不撫養未成年的子女,你可以帶弟弟妹妹們去法院起訴,如果是弟弟妹妹生活學習沒有受到影響,只是你覺得弟弟妹妹需要情感上的關心和物質上的幫助,而你又有能力的話,那就盡一些心意也是應該的,不是法律約束的,是自願的。義務和你嫁不嫁人,有沒有孩子沒有關係,你覺得應該做那就做,你覺得無所謂那也不要做,沒有法律約束的。

2樓:

多方面考慮,是否是親弟,父親是否有能力養活,以及自己是否有能力照顧,從理性來說也就這樣了。感性點的話就不管其他,人比較好的直接照顧一下,能幫一點是一點,當然最為重要的,你要看清楚自己照顧的是什麼,別最後養個白眼狼搞得裡外不是人了。

3樓:洋才藝

在你情況和經濟條件允許的話是可以的,但是有了孩子,自已也過日子就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了,只能偶而抽時間回去看看了。在說照顧弟妹沒有義務,那是你父親的責任,他能娶後老伴他就能養兒女。

4樓:冒宛暢

弟弟妹妹應該是父親和那個結婚的繼母照顧撫養的,女兒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要撫養,所以沒必要必須女兒照顧,女兒也沒撫養的義務,不過親情方面有空有能力可以幫父親分擔一點,這就是親情愛護,不是義務

5樓:熊珈藍佑

照顧是你的情份。但沒有必須要照顧的法律規定。

6樓:孟婆湯好喝

看看父親對你怎麼樣 如果關係還是你媽死之前一樣得好 你就過去照顧 如果關係變成冷淡了 你就沒必要了

7樓:

只要親情在不存在義務

8樓:出葉孤農

本是同根生,相互照顧還是應該的。

9樓:拾柒吖

情理是說應該照顧,法律上應該沒有這個義務吧。

母親去世後,父親一年後再娶,嫁出去的女兒還有義務照顧弟弟妹妹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照顧的義務應該是爸爸媽媽的,做為姐姐應該是幫助。但是雖然沒有義務,如果弟弟妹妹過的不好,有條件的要幫助,也是分內之事

11樓:匿名使用者

弟弟妹妹是一母所生就應該照應。

父母親去世後,嫁出去的女兒對房屋能繼承嗎?

12樓:吉安麗人醫院

女兒有繼承權。

按照《繼承法》關於「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論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繼承法》第10條規定:「女兒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出嫁的女兒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但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確認已出嫁女兒對父母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在確定其應分得遺產的份額時,應考慮該女兒對父母所盡義務的多少。

(2)女兒出嫁時,父母送給女兒的陪嫁或嫁妝屬於贈與行為,不能衝抵其對父母遺產的繼承份額。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遺產已經被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後,已經出嫁多年的女兒再回家要求繼承父母遺產的,應適用《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出嫁女兒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其繼承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

《繼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處於其應在的繼承順序之中。如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該順序排列不因性別之異而區別對待;第十二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如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裡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難、無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盡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繼承人,應當均等;

三、代位繼承的轉繼承男女平等。兒子先於父親死亡,孫子女可代替父親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女兒先於父親去世,外孫子女可以代替母親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繼承法》的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所有繼承人無論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除嚴格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優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

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處分的遺產。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價值的原則。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額的方法。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對可分物,如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

對不可分物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能繼承,你父母的遺產清算好,然後三人平分。這個先要把你大姐在其中的錢剔除,然後再分。

母親車禍去世賠償款嫁出去的女兒有權利分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子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也都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母親車禍去世賠償款嫁出去的女兒有權利分嗎?

15樓:錢馬

只要你贍養了你的母親,都有權利分的,這是法律規定的

母親車禍去世賠償款嫁出去的女兒有權利分嗎?

16樓:小豬發財

母親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樓:富民中原冬凌草

母親車禍去世賠償款嫁出去的女兒有權利分,繼承不分男女,也不分結婚不結婚,只要是兒女都有權利繼承。

18樓:小東問情

你母親車禍去世,得的是賠償款每個兒女都有分享的權利,這和她的兒女結婚和出嫁沒有關係。

1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權利,這跟有沒有嫁出去沒有什麼關係,繼承的第一順位父母,配偶,子女,沒有說結了婚的子女就不是子女的,這個沒關係,該有的份額是一定有的

20樓:六月飛花夏微涼

母親車禍去世,她的賠償款首先是由她的兒女們繼承的。所以,作為逝者的女兒,不管出嫁與否,她都有權利分賠償款。不過,我們這裡也有這樣的習慣,嫁出去的女兒,猶如潑出去的水,一般家裡還有哥哥或弟弟的話,女兒一般自己不會去和他們爭這個賠償款的。

這個不是法律的規定,這是人們的習慣而已。如果她要爭這個賠償款,那是合情合法的,沒有人能干涉她,畢竟她有這個權利。

21樓:永夜

有啊,法定順序繼承人

母親車禍死亡賠償金嫁出去的女兒和兒子分的一樣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母親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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