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楚念珍
我們公司出差的情況比較多,省內省外都有。員工就將正常工作8小時外的時間都申請作為加班時間。比如我們正常上班時間是9:
00-12:30,14:00-18:
30;員工的航班是7點,員工5點出門趕航班,他們就申請5-9點這4個小時為加班時間。出差回來也是,23點回到家,就申請18:30-23:
00為加班時間。而在交通路上的時間他們其實也沒有處理工作。
這種情況較多,導致目前我們有不少員工的加班時間很高。公司目前不支付加班工資,以調休的形式轉換。不算加班,因公司而異。
2樓:龍戰於野
這個出差的路上不屬於加班範圍 因為這個過程你沒有工作 也沒有付出勞動 但是可以試著申請交通補助
違章屬於個人問題 地點不在公司所以公司推卸責任你沒有一點辦法 這個只能說以後小心點
至於領導命令你開車 他命令你開車 就表示這是工作需要 你開車就等於付出了勞動 公司要支付你加班費
如果公司不承認這是加班 不支付你加班費 你就可以拒絕開車最好是把領導的話錄音作為證據
3樓:鏗鏘彩虹
像這種情況,與其說法律,不如說人情,叫你出差是重用你還是?如果你的公司不行的話,還是考慮早點兒跳槽,不過,從你的敘述中也能看出,這個公司不怎麼樣?太計較,而且對你也不怎麼地,不如考慮跳槽,跟他說法律是沒用的
4樓:
應該要算,長途跋涉的比上班辛苦多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算加班啊,只要是工作。
雙休日出差在路上消耗的時間算加班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雙休日出差有加班費,雙休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
7樓: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個人認為應該算加班時間。
因為在路上消耗的時間是為了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花費的必要時間,應等同於工作時間。
8樓:律兜諮詢1號
出差與客戶聯絡或完成其他任務,時間即由個人掌控,同時還要考慮出差人員的吃飯、休息等實際情況,應相當於短期的不定時工作制。在此情況下,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費應該視具體情形而定。
第一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提供了勞動,應該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要麼安排補休,要麼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而是處於休息狀態,儘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質量與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畢竟未為單位創造任何效益,,因此該雙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費。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延長工作時間都是加班。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者加班的主動性,可分為自願延長工作時間和被動延長工作時間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屬於加班。
但是,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的批准,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加班。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加班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不佔少數,加班費更是成為了勞資糾紛的重災區。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嗎」、「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算加班嗎」,這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勞動者要大致瞭解一下情況,免得被用人單位坑了。如果發生了加班或者加班費糾紛,勞動者都可以來電諮詢律師。
出差,路上坐車時間如果不在上班時間的算加班嗎,勞動法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呢? 20
9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屬於加班時間。坐車出差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到點下班就是,反正不記加班,找地方休息就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您好
提問路上坐車時間如果不在上班時間的算加班嗎路上坐車時間如果不在上班時間的算加班嗎
回答屬於加班時間。坐車出差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提問出差八小時之外算上加班嗎
回答算的哦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後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並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你可以看一下相關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更多11條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一般的應該不算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後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並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並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於生產經營,並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在坐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出差路上算不算正常上班時間,如果是,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啊???
14樓:趙輝煌律師
如果是因工出差嘛,就是代表用人單位在履行職責。因此屬於正常的上班時間並且要額外支付補貼。你可以查閱一下關於勞動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00條的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出差路上算正常上班時間,如果遇到**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00條的規定
祝您一生平安,財源滾滾
16樓:zohan張
很討厭大家亂誤導員工,搞得現在員工不好管,希望以後你們開公司,我去出差,給我週末路上算出勤。員工在路上沒有創造任何勞動價值,或者幾乎沒有,也沒有影響到休息。
是不是上班1是看有沒有法律規定,顯然沒有,2是和單位協定或者單位規章制度。
關於工傷認定,去上班的路上和下班的路上是算工傷,但單位給你算加班費了嗎,這段時間費了嗎?顯然沒有,不能用工傷認定作當然解釋。
另外,如果你是用人單位,趕緊規範制度(忘說了,不是,不是還有出差補貼嗎?),把這員工剔除今年的評優吧,一點貢獻精神都沒有
如果是個人,建議換位思考一下,人人都想佔便宜,公司還怎麼發展呢
法定假日出差在路上,算加班嗎
17樓:鹽山小夥啊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就叫「加班」。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出差在外,是由於生產經營或者單位工作單位的需要,應該算作加班。
《勞動法》出差坐車的路上的算工作時間嗎?
18樓:簡簡單單
出差期間的坐車時間,應算工作時間的,超過八小時的,應按加班計算加班費的。
19樓:文明珠詩君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後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並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並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於生產經營,並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在坐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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