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找個律師幫助你申請,如果對方經濟能力比你差或有對子女無力撫養特徵等可作為你申請撫養參考條件
2樓:一切為了女兒
時間久了**還有感情可談.勉強在一起維繫過日子的大把人在,如果緊緊只是感情不好,沒其他具體的非離不可的大事,為了孩子還是三思後行
3樓:使用者名稱已有在
一個女人獨自在外自己過就很辛苦,更不要說帶孩子,除非馬上找到另一半
4樓:改雁卉
主要是看你的孩子對你好不好,如果法律規定你孩子對你有撫養權到時你老了你的孩子不給你生活費你也沒辦法。甚至到時候連他自己也養不起你還希望孩子有什麼用?所以你不要太把希望放在孩子身上。
一切要靠自己,既然另嫁人了你和未來的老公不是有孩子嗎?
5樓:飈車王子
感情是要靠兩個人來培養的。離婚容易,結婚難,三思而後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經濟基礎就行。建議為孩子著想能湊和著過就算了,離婚傷孩子。
7樓:民事觀察
孩子歸屬問題是看孩子跟你們雙方的哪一方有利於孩子的發展判定孩子歸誰,
8樓:
要看對女兒怎麼樣⊙ω⊙他
9樓:甫皓軒
爭什麼?再生唄……他也是要女的,給他吧……他生不了體諒一下他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女兒說:我需要一個完整的家.
11樓:蔣淑玲女王
可以,但是要有經濟基礎
12樓:苦咖啡
找個好律師,可能沒問題,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
13樓:華律網
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就子女撫養權做了些調整。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從上文可知,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更加強調,子女撫養主要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撫養能力。
這也說明,我國法律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朋友。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注:哺乳期是兩週歲),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滿後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也沒有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具體操作辦法,離婚當事人仍然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上述解釋簡單規定了離婚中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的一些意見,供法院審案參考適用,因為離婚案件比較特殊,涉及到感情問題,涉及到人身問題,所以還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並不一定要完全適用上述規定。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假如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能否採納和評價?
15樓:同青芬延詩
雙方中,誰的條件好,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孩子就由其撫養。但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
16樓:勾竹劇庚
我有一女孩一男孩,女孩塊五歲了,一直和我還有我父母生活,兒子十個月,她照顧,行為家庭矛盾,她現在要離婚,不協商直接上法院,孩子該怎麼撫養,我想倆個都要?
17樓:just偏執成性
可以通過起訴要求變更撫養人或者要求法院保證你的撫養權,一年一次也太少了,一般認為一個月兩次。
18樓:潮佑平衡鶯
現在想離婚孩子還有三個月就三歲了現在我沒有經濟能力可還想要孩子能要回來嗎?孩子從生一直自己帶
19樓:帥寶的燕兒
你好,我和老公沒有結婚證,但是我們有兩個孩子,因為感情不和,所以我在外打工多年,也有不定期給孩子生活費,我們後來寫了協議,說我可以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情況下看孩子,考慮到當時站在孩子的角度我沒有爭孩子的扶養權,但是現在又要求和我複合,如果我不復合,就不讓我看孩子
20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權原則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主要有這樣幾條原則:
1、一週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撫養;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3、自幼由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父親撫養;自幼由外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4、那方收入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上把孩子判給誰撫養;5、一方如果有過錯或家庭暴力傾向,原則上不把孩子判給這一方撫養;6、一方有不可**的傳染性疾病或無法自理的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原則上不能把孩子判給這一方;7、十週歲以上的孩子,要徵求孩子一件,原則上按孩子的願望判決。
新婚姻法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規定的
21樓:華律網
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就子女撫養權做了些調整。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從上文可知,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更加強調,子女撫養主要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撫養能力。
這也說明,我國法律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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