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來自無為塔精力充沛的木星
無論年齡多大,因為第三者而離婚,以後的生活和婚姻多數是不幸福的,在孩子心中你是個不理智的人,不會尊重你的。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樓:七禾之葉
你完全有權請病假,如果領導不批,你可以打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2023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後,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並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23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
其他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並及時報我部備案。
勞 動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4樓:夜空中一片雲
稽核員。提問者問的是法律法規對請病假的規定,首先我根據自己理解給出答案,其次我引用法律原文作為依據證明自己回答有理有據,由於引用法律原文導致重複率過高,請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4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6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你有權按單位規定程式請病假,病假天數跟你的工作年限有關,領導應該批,若不批你可以通過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5樓:之何勿思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
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6樓:吧友
1、員工患病時期,醫療時期內由公司按有關規則付出其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濟費,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濟費能夠低於本地最低薪酬規範,但不能低於最低薪酬規範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則外,勞作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作,勞作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停止勞作合同。勞作合同的期限應主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停止。
3、請長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作業的,能夠持續實行勞作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作業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作業的,由勞作判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判定規範進行勞作能力判定。
1、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2、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7樓:笨笨地攤貨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實行十多年來,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已基本形成。
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凸顯,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新情況,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8樓:郝林梅
勞動部檔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二、5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三、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四、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五、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六、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七、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拓展資料:
病假的解析: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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