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舉的都不是過失犯罪。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型別。
1特徵編輯
1.實際認識和認識能力相分離。
2.應為行為和實際所為不一致。
3.主觀願望與客觀效果相矛盾。
2構成要件編輯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由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特定結果發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3性質編輯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定性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a.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
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
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
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
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c.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絡,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樓:開心小賣鋪
你所列舉的幾個例子都不是犯罪,均是無罪。
過失犯罪一般是基於先行行為或者職務行為。區分故意和過失犯罪,主要強調主觀上的是否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過失犯罪都是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的,或者是有義務預料的卻未預料到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結果發生的,才屬於過失犯罪。因果關係指的是刑法的因果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些問題雖然比較荒唐,幾乎所有人都能得出結論,但是卻揭示刑事法律中的一個首要問題,即罪與非罪的問題。雖然通說是犯罪四要件,其實我們主要分析三個條件就可以了。
一個是主體,犯罪的主體一定是人,動物是不可能犯罪的;而且這個「人」一定是指的某一個或幾個在具體案件中特定的人。
二是犯罪的客體,就是什麼樣的行為,讓公眾足以認為構成犯罪,以至於法律定其為罪。如抽菸,在空地上抽,誰也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如果在加油站裡抽,大家估計就不會這麼樂觀了。
第三,因果關係。也就是上面說的特定的人使用「法律定其為罪」的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是否有直接的、現實的意義聯絡。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可以不分故意和過失,甚至可以不去討論作為和不作為,更有點冷血的是不必去關注受害人的情況。
所以因果關係的分析很複雜,但根據我的理解,其實分析因果關係的關鍵在於——「唯一斷因」和「舍其無果」,唯一斷因就是導致傷害結果的原因是真實無疑的、主要的、絕對的,首先必須真實,以你的第一個例子進行分析,b自殺真的是嫉妒a的成績好嗎,若有遺書佐證或者證人證言啥的,那麼就可以確定是嫉妒是自殺的原因這個結論是真的、唯一的、主要的。可以進入下一個環節,舍其無果,即沒有這個特定的人,就不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沒有a,b會不會自殺?
既然確定b的自殺是因為a的成績比他好,而b的成績一般,那麼成績比b好的肯定還有,所以沒有a,b也會因為c、d的成績好而自殺,所以a並非是那個特定的人,a與b自殺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成立,從而排除犯罪。「唯一斷因」和「舍其無果」必須同時得出肯定答案,才能推斷出犯罪成立。試著看第二個例子,甲浪費是乙餓死的唯一的、主要的、真是無疑的原因嗎?
我們肯定不能這麼說,所以不夠成犯罪。第三個例子,父母死是因為養孩子太累嗎?若其120歲死,也是養孩子造成的嗎?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4樓:段學安律師
您好,你提出的都不屬於過失犯罪的情形,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過失指的是,對犯罪行為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唯有此兩種情形下導致的犯罪才能屬於過失犯罪!
你提出的情形甚至都不屬於犯罪行為,因為要成立犯罪必須有四個要件,即,1、法律危害事實 2、行為違法 3、犯罪行為 4、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你提出的情形均屬於與危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a沒有責任。。
甲不犯罪。甲也不犯罪。
太累?這個描述太含糊。如果真是太累了,那孩子沒罪。如果因為孩子的原因導致太「累」,比如年滿14歲的孩子,經常打罵父母導致重傷死亡,那是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心態是放任。
一點,你的行為和死亡必須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6樓:海警
1、你說的都不是過失犯罪;
2、過失犯罪是指:對自己過失犯罪的行為應該有義務事先預料到,而沒有預料到,輕信自己主觀判斷造成的犯罪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汽車司機違章肇事致使行人死亡。。。
屬於過失犯罪嗎?
7樓:法之道
成立犯罪,不是過失犯罪,是故意犯罪,屬於教唆犯。
這樣算過失殺人嗎?會怎麼判?
8樓:
如果說言屬實,該案屬於過失殺人罪,有搶救情節加上能主動投案自首,法官可以考慮從輕量刑。畢竟是人命關天,根據我對刑法的理解,至少要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另外還有附帶民事賠償。具體還得告訴你同學和家人要找律師要配合公安調查配合對方。
希望對你有幫助。
9樓:正氣長春
根據你的表述,你同學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致死),不屬於過失殺人。
故意傷害(致死)是指以主觀對傷害持故意,但不存在殺人,但因為掉以輕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後果。
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0樓:搜搜法
如果排除受害人自身疾**素,你兩同學涉嫌故意傷害罪。因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故意傷害,是過失犯罪。第一次打架時如已將對方毆打至重傷以上,可按故意傷害犯罪定罪量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但是量刑結果不一定是死刑。量刑要受到行為人年齡、犯罪情節、社會影響、認罪態度、是否為累犯等等因素影響,所以針對量刑不能簡單下結論。
什麼是過失犯罪?
12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型別。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由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特定結果發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14樓:易書科技
根據《刑法》第15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而構成的犯罪,是過失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形式。①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本來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本沒有預見(自然他不希望結果的發生),但他原本應該預見到也有能力預見到,體現的是行為人的粗心馬虎。
15樓:維權律師
這個要看怎麼認定了?如果是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那就是無罪的。如果是認為防衛過當,那可能會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16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犯罪就是指可以認識到危害但是卻疏忽大意或者太過自信認為不會傷害到別人而造成別人受到傷害的犯罪。對於過失犯罪,相比故意犯罪刑罰輕很多。
17樓:yoyo要夢想
你好,根據刑法解釋,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型別。
希望對你有幫助
什麼是過失犯罪?
18樓:中地數媒
過失犯罪,指的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疏忽大
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根據行為人是否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可以將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容易與間接故意相混淆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如二者均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且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二者的區別在於:①在意志因素上,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或者說不違背其意志;而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則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其意志。
②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在實現其意圖時主觀上並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未採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考慮到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並且會實際採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③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明知」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而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意味著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概率較高過於自信是行為人案發時的一種心理態度,而司法的審查判斷是一種事後行為,故衡量的標準不可避免地帶有客觀性,即會以社會上一般人的標準去衡量當時的情形。
也就是說,被告人的心理上所具有的自信應當有所依憑,不能是一種盲目的自信。當人們普遍認為,按照行為人所採取的方式去行為時,避免結果發生的概率極低甚至沒有可能性,那麼,可以推定行為人當時是抱著碰運氣的心理。這種心理對於結果發生而言,與其說是「輕信」,不如說是「放任」。
過失犯罪嗎,什麼叫過失犯罪?
根據 刑法 第15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而構成的犯罪,是過失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本來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
過失犯罪是否能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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