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與解除可以一起用嗎,合同終止,和解除有什麼關係

2022-10-14 09:21:43 字數 6377 閱讀 1078

1樓:世界第八大奇蹟一複利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自然失效(不是人為的),雙方不再履行,而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到期,經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合同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不再履行的情況(人為的)。

請看相關定義: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

1,《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勞動法》在這裡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裡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2,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2樓:康波財經

保險合同無效、解除與終止有何區別與聯絡

合同終止,和解除有什麼關係

3樓:懶貓沙畫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4樓:康波財經

終止和解除合同的區別

5樓:華律網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概念上很相似,但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不能等同。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轉移給第三人。

綜上,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樓:東奧名師

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區別: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既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7樓:竺泉

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完畢終止、合同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

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全是因為合同解除導致的。

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終止和解除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為爾飄香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到期,而解除是指合同約定的時間未到,而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法是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也就是說勞動者只能從08年之後才能算經濟補償金。上面的說,合同終止不給經濟補償金是不對的,因為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後,除非公司保持和提高薪資待遇,員工不願簽訂外,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終止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如果是這樣,其實單位是不需要給你經濟補償的。但如果合同沒到期,而是單位單方面解除

10樓:藍居易

只要勞動法生效,那麼和你是不是生效前後參加工作都一樣!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一個意思?

11樓:華律網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概念上很相似,但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不能等同。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轉移給第三人。

綜上,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2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兩個意思。

1、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到期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合同提前屆滿的情形;

2、解除則是指一方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13樓:山野柴胡

勞動合同終止是該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已經期滿。

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未滿,中途解除勞動關係。

14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概念

終止範圍大於解除

下崗是我國特有 下崗不等於辭職

15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終止是自然結束 解除 是合同尚未到期 人為終止其效力

16樓:稻花家茶飄香

當然不是了。

終止是兩個人一起訂的結束時間

解除是一方不幹了。用大白話就是這樣說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詞不同.意思怎麼相同呢.?

解除與終止的根本區別

18樓:美的整過容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主要為:

1、定義不同: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適用範圍不同。

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3、適用的條件不同。

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4、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係。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係,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協議解除採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

19樓:靜水一語

根本區別:

實施後結果不同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其他區別:

1、權利專屬不同。

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2、發生條件不同。

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

2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在我們生活中常常會被誤認為是一個意思,因為其都與合同效力無效有著一定的聯絡。但是,其實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那麼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區別?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區別?

上海律師事務所劉春梅律師解答:

其區別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可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根據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知,其通常被視為對違約行為的一種補救措施,實質上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

因此除卻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而合同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其還可適用於其他非違約的場合;

比如合同的依約履行,債務的相互抵消,債務的免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等等,因此,也可以認為合同終止的範圍包含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上海律師事務所劉春梅律師解析: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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