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商周時期根據血緣親屬關係遠近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
即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表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五服制」對後世影響深遠。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稱為「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
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準五服以治罪的概念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字面意思是:按五服的遠近來確定罪行。
五服,指五種喪服的服制。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
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西晉的《泰始律》規定,服制愈近——血緣關係越親的人,如果以尊犯卑,處刑愈輕;以卑犯尊,處刑愈重。服制愈遠——血緣關係疏遠的人,如果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準五服以治罪」的原則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編輯本段古代的準五服以制罪 自西漢中期以來,由於漢武帝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思想日益影響著法律的程序。魏晉以後,進一步貫徹儒家所倡導的禮義原則、等級秩序及倫理道德標準,立法活動出現了新階段。 商周時期根據血緣親屬關係遠近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
即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表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五服制」對後世影響深遠。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稱為「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
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親屬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見於《戶婚律》,大致規定為同宗同姓不得為婚,其中緦麻親以上為婚以奸罪論。禁止與外親或妻親中不同輩者為婚,其中緦麻以上以奸罪論。
凡曾為袒免親之妻者,不論尊卑,均禁止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論。某些五服外之特殊親屬也不得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條件、離婚條件與限制、妻妾名分、居喪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標準。
「準五服制罪」的原則貫穿始終。如,妾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後代的工具,所謂「妾者,接也。以賤見接幸也。
」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對於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沒有母親的地位,更沒家長的地位。《儀禮.喪服.
子夏傳》稱,妾對於妻子要像妻子對待公婆一樣恭順。 古代的繼承製度也是「立嫡立長不立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有嫡長子則立嫡長子(不論其賢否),嫡長子死立嫡長孫,稱為立嫡;無嫡子則立庶子或庶孫,此稱立子。
編輯本段嫡長子繼承父親的王位爵位 財產的繼承權屬於諸子,一般為均分原則若遺囑宣告財產權歸女兒,女兒亦可以繼承遺產。《太平御覽》:「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為遺令,雲悉以財屬女。
」 繼承第一順序:親生兒子。第二順序:
嗣子,首選是親侄,若無親侄,也可選立堂侄族侄遠方侄和同姓侄輩。第三順序:女兒,在無子無嗣子可立的情況下,有親生女兒繼承。
五服制度對人與人的親等關係也深有影響。「父為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對子孫有生殺權,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處罰原則按現在的說法就是指遠親的長輩如果侵犯了晚輩,刑罰處罰相對於一般人犯同樣的罪要重一些,反之亦然
很簡單的,舉個例子,在古代,在家族中,你們的血緣關係越遠,就是越不親近,那麼,身份高的那位觸犯了身份低的那位人,處罰越重,比如,老爺觸犯了丫鬟就是大罪,要是觸犯了妻子,就稍輕點,相反也是這樣
5樓:匿名使用者
準 五 服 以 治 罪
"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晉制《晉律》時,第一次將禮中的「 服制」列入律典中,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五服」,即以 喪服為標誌表示親屬間血緣親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稱「五服」。
「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是: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所謂「準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五服」是指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7樓:神州繡典
「 準五服以制罪 」 的原則是: 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簡述準五服以制罪刑法?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準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五服」是指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現,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從而確立了後世法定親(屬)等(級)制度。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一直持續到明清。
晉制《晉律》時,第一次將禮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五服」,即以喪服為標誌表示親屬間血緣親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稱「五服」。
「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是: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怎麼理解準五服以制罪
9樓:芯凝果
所謂「準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五服」是指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現,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從而確立了後世法定親(屬)等(級)制度。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一直持續到明清。
10樓:不僅僅是誠實
很簡單的,舉個例子,在古代,在家族中,你們的血緣關係越遠,就是越不親近,那麼,身份高的那位觸犯了身份低的那位人,處罰越重,比如,老爺觸犯了丫鬟就是大罪,要是觸犯了妻子,就稍輕點,相反也是這樣
11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所困擾的問題現提供以下解答:
五服入律源自西晉,你也只說了一半,其實還有一句。
這個處罰原則按現在的說法就是指遠親的長輩如果侵犯了晚輩,刑罰處罰相對於一般人犯同樣的罪要重一些,反之亦然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所幫助,祝好運!
古代的「準五服以治罪」是什麼意思?
1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就是一人犯罪「五服」以內的親屬都要問罪
五服可以理解為血緣關係,姻親關係,如果一個人死了,從其親屬的喪服的穿著來分辨與死者關係遠近,穿著越粗糙,越親。
準五服以治罪,就是根據這點來確定哪些人要一起治罪
13樓:忘卻度記憶
準五服以治罪
古代的「準五服以制罪」
自西漢中期以來,由於漢武帝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思想日益影響著法律的程序。魏晉以後,進一步貫徹儒家所倡導的禮義原則、等級秩序及倫理道德標準,立法活動出現了新階段。
商周時期根據血緣親屬關係遠近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即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表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
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五服制」對後世影響深遠。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稱為「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
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親屬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見於《戶婚律》,大致規定為同宗同姓不得為婚,其中緦麻親以上為婚以奸罪論。禁止與外親或妻親中不同輩者為婚,其中緦麻以上以奸罪論。凡曾為袒免親之妻者,不論尊卑,均禁止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論。
某些五服外之特殊親屬也不得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條件、離婚條件與限制、妻妾名分、居喪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標準。「準五服制罪」的原則貫穿始終。如,妾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後代的工具,所謂「妾者,接也。
以賤見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對於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沒有母親的地位,更沒家長的地位。《儀禮.
喪服.子夏傳》稱,妾對於妻子要像妻子對待公婆一樣恭順。
古代的繼承製度也是「立嫡立長不立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有嫡長子則立嫡長子(不論其賢否),嫡長子死立嫡長孫,稱為立嫡;無嫡子則立庶子或庶孫,此稱立子。
嫡長子繼承父親的王位爵位。
財產的繼承權屬於諸子,一般為均分原則若遺囑宣告財產權歸女兒,女兒亦可以繼承遺產。《太平御覽》:「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為遺令,雲悉以財屬女。」
繼承第一順序:親生兒子。第二順序:嗣子,首選是親侄,若無親侄,也可選立堂侄族侄遠方侄和同姓侄輩。第三順序:女兒,在無子無嗣子可立的情況下,有親生女兒繼承。
五服制度對人與人的親等關係也深有影響。「父為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對子孫有生殺權,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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