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雲帆浪
自動離職不需要交接,好像是過了一禮拜或者一個月之內去人力資源那申請離職單就可以。並且工資什麼的都有,沒有任何影響,並且五險一金都可以轉移
2樓:麥尹
要去公司辦理交接的,上個月工資是你應該得到的,公司沒有理由扣你的,如果公司不發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反映的,去交接一下可以處理掉有關社保醫保檔案等很多你自己工作上以後會用得著的東西,百利而無一害,你應該會公司一趟
3樓:來自黃鶴樓星光燦爛的木瓜
當然可以領,他不給你就去告他,就算你自動離職,上個月的工資還是要發的,這個月的工資可能就拿不到了。 可以```曠工三天算自離~`~三天內才算
4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去公司交接一下,也許沒有離職呢,工資肯定會發的,這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容他不發,祝你新年行大運!
5樓:
根據國家法律,自離需要曠工三天的,如果沒有到三天,只能算是曠工的,曠工一天一般情況都是扣三天工資的,這都是一般情況,當然如果公司特別nb也有可能直接被辭退,一般情況來說,剛過完年,公司都是比較缺人的,不會輕易辭退員工的!
6樓:楊糊糊
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必須經過員工同意的。你這種情況是有工資的。不自動加班算離職,這是公司的原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給你發上月工資的話。公司這個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
7樓:
自動離職,沒走正常手續,就不用去了,工資也沒有了
8樓:
自動離職也要去公司辦理手續,不然工齡交接不了
自動離職的時間是幾天,老闆以我自動離職而不發我上月工資合理嗎?
自動離職公司要扣上個月的工資嗎
9樓:
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不一樣,按理來說,你按照公司的規定,提前提出離職申請得到批覆以後是不會對上個月工資有影響的,但是如果你選擇不辭而別或者曠工這個肯定是會按公司規定扣錢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扣他人工資,除非確實給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要看具體你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中的內容約定重點。
自動離職單位可以不發上月工資嗎
12樓:
自動離職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勞動者當月和上個月的工資。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如果勞動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當月和上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拒絕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樓:舍予
可以的按理說,自動離職的話
那就是自己導致的跟公司沒有關係的了,沒有工資的
自動離職按照國家勞法會發放當月和上個月的工資嗎?
14樓:韓飛律師
自動離職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勞動者當月和上個月的工資。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如果勞動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當月和上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拒絕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收到你的求助,現解答如下:
1、上月工資應該全額發放,當月工資應按單位制度扣除曠工的處罰。但是單位有權要求你去辦理交接手續,如你不去交接,單位暫扣工資也是合理的。
2、單位要求賠償損失,必須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你的行為給單位造成了怎樣的實際經濟損失,間接的損失不算。
3、如果你願意交接單位還不發工資,或者單位無合理的原因剋扣你的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一般情況下,付出勞動就應當有相應報酬,所以離職與發工資沒有直接聯絡。離職時就應當結算工資,實際上了多少天班就應當支付多少工資。但離職應當提前通知,並做好交接。
第二,公司不同意支付工資或者扣押工資,可向勞動局投訴,一般只是要求工資還是調解得比較快。調解也不行,那就申請勞動仲裁了。具體看你怎麼考慮。
至於公司要求賠償,如果你的工作不是非交接不可之類,離職沒有實際造成公司損失,一般公司扣押工資是不會得到支援的。還是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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