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都沒拿結婚證,你們的婚姻根本不具備法律意義。等於你們還是個體,並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那麼這個你要詢問相關的律師。
不過還是建議你不要因為這些事情傷了感情就動不動離婚,你們不是小孩子了,別這麼不成熟了。連孩子都生了,日子也過著,現在吵鬧這個有什麼用?一人讓一步商量著解決。
還是你們以後在自己孩子面前說離婚的原因就是因為一彩禮沒商量好就分道揚鑣了?說出來是笑話你們還是笑話你們的孩子他們爸媽這樣子?
2樓:
結婚還是賣人哦,要什麼彩禮啊!
寶寶都這麼有了,還討論這些不切實際的事情,難不成,就為個彩禮,就不分了,你們的愛情算什麼啊!
反言之,你是找老婆,還是隻是找個女人生孩子啊,問題在於你們的態度,不是彩禮的多少!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愛情何必在一起,而且還搞出人命了,都沒有結婚,何來離婚啊。想走就走唄,反正又沒有法律保護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具體說說為彩禮什麼事要鬧離婚?
沒結婚證結婚半年但有孩子了,女方提出離婚還需要退彩禮嗎
5樓:揚州徐律師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領取結婚證)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之一;如領取結婚證後來丟失、遺失在法律上是已領取結婚證的情形。揚州徐律師。
沒拿結婚證現在女方要分手,追回彩禮錢的司法流程是什麼?
6樓:我是滅鬼神
民事糾紛的流程就是收集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如果你認為你女朋友涉嫌借婚姻之名詐騙,可以報警
7樓:
你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他就行
結婚證領了,可是沒有舉行婚禮,需要離婚彩禮是否退給男方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
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
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如果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記得采納哦~
9樓:戚廣利
結婚證領了,可是沒有舉行婚禮,關健還要看雙方是否已經共同生活及是否導致男方生活困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反之,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經共同生活、且不屬於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雖然沒有舉辦婚禮,但女方仍可以不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0樓:我的人生巔峰
應該退給男方,因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給女方的,現在婚姻不存在了,男方沒達到結婚的目的。
11樓:十一郎
能退就退吧,做人不佔便宜無愧於心多好,萬一對方偏激想不開和你動手多不值得,有時候退一步海闊天空,什麼都斤斤計較也不見得成為富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情況可以不退:
對方不向你討要。
已經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
13樓:婚禮主持李洋
你的情況屬於登記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那就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第二種情形:(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的含義就是沒有按照民間習俗辦理婚宴、沒有舉行宗教儀式或沒有入洞房。
婚前由於購置結婚用品、裝修結婚新居等問題發生爭執走向決裂,這就涉及到本條法律規定的結婚彩禮返還,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但必須以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
14樓:核能隊長
結婚證都領了,說明已是父妻,還提什麼彩禮,離婚自然不用退了~
15樓:七彩螺紋杜蕾斯
領了證就是正式的 所以離婚還是需要退還的
16樓:cc永恆
首先很難過走到這個結果,不管因為什麼事情,都要和平處理問題,走在一起不容易,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而分開。如果真的走到那個地步,沒有舉辦婚禮的話,那就可以協商把彩禮退還給男方,畢竟還沒有辦婚禮,沒有形成事實婚姻。也別覺得自己吃虧什麼,男女都一樣,一旦離婚不僅是女方,男方也會因此而變成二婚,所以,結婚一定要慎重,離婚一定要理智。
如果事實已無法挽回,那就,只能把損失降到最低。 和平分手,各自安好
17樓: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幾種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你們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即使退還彩禮也不會是全額退還。
你們可以協商退還的數額,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訴訟解決。一般情況下,法官會根據你們共同生活的年限,判令不返還或適當返還。具體返還數額不好說,看你們是否用彩禮用於共同生活消費了。
18樓:only悠哈
證都領了,還退什麼彩禮啊,名義上你們已經是夫妻了
19樓:愛喝粥
1、如果男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且於離婚訴訟之中同時提出,在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下,會依法予以支援。
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事實上卻是並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提出離婚,並返還彩禮的,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會依法予以支援。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支援:
a、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b、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卻未共同生活的。
c、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第二、第三種規定情形的,應以離婚為前提。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10條
2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
21樓:瑞星雕刻機
不是太多的話不用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當初你們怎麼想滴~鬱悶
23樓:手機使用者
當初為什麼要結婚呢?
24樓:老虎
規定是夫妻離婚時需要雙方協議退賠彩禮等財產。
達不成先關協議,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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