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帶小孩去廣東兩年了算離婚成功嗎

2022-12-04 04:06:14 字數 655 閱讀 8624

1樓:匿名使用者

帶自己的子女,離開自己的配偶,單獨去廣東或者其他地區,無論幾年,都不算離婚成功的。

你說的帶小孩去廣東兩年,只能證明你們夫妻已經分居二年了,你還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是因感情不和才分居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法院才會准予你們離婚。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有二種,一是協議離婚,一是判決離婚。只有通過協議,雙方必須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得到離婚證書後,或者得到人民法院的准予離婚的判決書後,才能算是離婚成功了。

下面是離婚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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