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國土部門招拍掛的土地可以退嗎

2022-12-07 01:26:18 字數 4851 閱讀 6643

1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不能退的,除非土地本身有問題,比如沒有按約定完成徵地拆遷等等。

2樓:時尚m龍少

應該可以,但是貌似違約金超高,你可以轉手給別人嘛!

3樓:愛旅遊的婷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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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親,您好,很高興為您提供解答,原則上是不能退的,除非土地本身有問題,比如沒有按約定完成徵地拆遷等等。

不是說將土地分割就可以分割的。 首先,國土部門拿到土地指標後,要和規劃城建部門銜接,對土地作規劃,而且,還要和周邊地區一起配套建設。

第二,出規劃設計條件,定最終的方案,然後設定競拍條件,將競拍條件上報到市一級批准,再到省一級批准,紀委報備。 最後,審批沒有問題,符合規劃,才能招拍掛。

提問??都什麼條件下可以退

有沒有法律條文佐證

回答親,稍等

可以退。

第一、**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專案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動遷戶。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提問你這回復前後不一致啊?如果**招拍掛的土地合同不符合公示時候的五通一平,可以以這個理由退嗎

回答可以

可以用這個理由退的

提問有沒有法律條文佐證?

回答沒走相關的法律條文,親

有更多14條

土地招拍掛以後地上附著物如何處置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看招拍掛地塊的公告,如果是淨地出讓,宗地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由出讓方拆遷為平整場地,如果是毛地出讓,移交土地條件為現狀交地,則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由競得人自行解決。

土地招拍掛:

1、土地招拍掛制度是指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

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制度。

2、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作為經營城市土地、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論上可以從源頭上防止土地批租領域腐敗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經營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資環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協議出讓有著明顯優勢,讓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出讓,減少人為干擾因素,杜絕腐敗產生。

我個人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現在**拆遷,這塊地可以置換嗎?謝謝!

5樓:戚廣利

能否置換,應當找當地**協商辦理,申報資料:

1、市、縣**申請土地置換的請示;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退地協議書;

4、原批准建設用地的檔案;

5、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的,按分批次專案報件。

6、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專案所應當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材料。

辦理條件

1、取得土地權利人的書面認可,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用於置換的兩塊地面積相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位於同一設區市範圍內;

3、用於置換的已批已用建設用地已經復墾。

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是怎樣的

6樓:搶名字的壞人

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就是**徵用土地後的相應補償政策,各地情況不一,標準不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7樓:築家易

一、土地出讓金返還是什麼

所謂土地出讓金返還獲獎勵款,就是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企業按照招拍掛的土地競拍金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出讓票據以後,根據地方**的規定,**給予的土地出讓金一定比例的返還或者獎勵。

二、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

(1)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分認可後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土地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議,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8樓:土易網

第一、**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專案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動遷戶。

第二、**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專案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託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

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於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於動遷戶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第三、**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專案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一般情況下,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淨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著「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後,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於開發專案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專案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第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專案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衝減「開發成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企業將建成的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贈與地方**、**公用事業單位,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因為開發商通過設定房價,從銷售給業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

第五、**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目前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部門對開發商的關聯企業進行部分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的關聯企業丙補助3000萬元,用於丙企業招商引資獎勵和生產經營財政補貼。

第六、**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在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招商引資等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部門對開發商進行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目的是給企業招商引資的獎勵,未規定規定資金專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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