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要分清該婚姻關係是後合法?才能確定賠償金的繼承權利。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因此,這就要看你是否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關係?是,就可以依照《繼承法》規定進行繼承,否則就不是合法婚姻關係,就沒有權利繼承你丈夫的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們有事實婚姻,你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你可以找自己的朋友和他周圍的同事和親屬證明。你和你的兩個孩子都是第一繼承人.找個律師可以更加詳細的告訴你。
3樓:匿名使用者
很遺憾你不可以,死者是在94年左右離的婚,即你與他從90年到他離婚時為止,由於男方在此期間是已婚狀態,你和他是非法同居的關係。
所以你與他的「事實婚姻」狀態應從94年起算,但是92年以後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你不可以以死者近親屬的身份繼承。只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另外,死者前妻無權分得遺產,僅限於其子女、父母(第一順位)
4樓:子之道
94年2月1日以前的算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兩個孩子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有繼承權。
你和兩個孩子和死者的親生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果死者是在94年左右和前妻離的婚,就要弄清楚是94年2月1日以前還是以後。
如在2月1日之前離婚,則該女人與死者形成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兩個孩子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有繼承權。她和兩個孩子同死者的親生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在2月1日以後離婚,則之前的同居關係是與有配偶者同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話,涉嫌重婚,是違法的。之後的同居自然不能成為事實婚姻,該女人兩個孩子也就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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