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限制必須通過

2024-12-26 06:45:22 字數 2777 閱讀 4389

1樓:水微瀾

1)限制的原則。

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國為主要代表的國家所奉行的一種基本權利限制制度,該制度強調任何情況下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都必須以代議機關(國會或議會)通過的法律為準。

一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即立法主體在面對境遇相同的公民群體時,應當一視同仁,反對歧視,並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

二是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即立法主體在實施立法行為前,應進行充分的社會調查,考慮應當考慮的所有情況,區別對待不同的公民群體。

三是比例對待,即立法主體應根據不同情況的不同比重具體配置公民的權利義務。

比例原則。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體在設定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條款時,應對相互衝突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進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選擇判斷;亦即既不能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過度侵害個人利益,也不能為保障個體私益而過度犧牲公共利益。

合憲審查原則。

依據憲政一般原理,為恢復憲法秩序,在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極大損害的情況下,可通過立法形式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但該限制必須在憲法的嚴格約束下進行,而不得規避憲法規範、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如若公民認為自身基本權利受到了來自國家立法權的非必要侵害,即有權申請憲法審判機關對該立法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

2)限制的方式。

公民基本權利為憲法所保障、為國家公權所積極維護,但其地位的至高性並不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憲政實踐亦表明,基本權利的受制約性與基本權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對基本權利的受制約性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內在制約。所謂內在制約是指基本權利相互之間的制約,即一種基本權利對另一種基本權利的制約,某一主體的基本權利對另一主體基本權利的制約。如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不能構成對他人私隱權、人格尊嚴等的侵犯,這是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權利在本質上所必然伴隨的制約。

外在制約。所謂外在制約是指為實現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對基本權利所必需設定的且為憲法價值目標所容許的制約。此處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統稱為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則是現代憲法權利配置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該原則,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運動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於支配地位,個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於受支配地位;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在同一領域相遇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於公共利益。

2樓:郭敬明公積金

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017憲法學考點: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內容概要:考生在考試複習階段要著重複習重要考點,下面是給大家提供的憲法學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大家可以參考閱讀,更多詳情請關注學優考試網。..

國家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對嗎

3樓:創作者

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和通訊自由;

6、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7、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8、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文化活動的自由;

9、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10、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1、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對國家公權力的行為的限制

4樓:覃濤

法律分析:公權力是人類共同體(國家、社團、國際組織等)為生產、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訊等)而對共同體成員進行組織、指揮、管理,對共同體事務進行決策、立法和執行、實施決策、立法的權力。

憲法對公權力的限制體現在:

1、**要做到權力公開。

2、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促使公權力在法律談絕範圍內執行。

3、要鼓勵公眾參與,讓**的公權力接受人民的監督。要規範公權力,必須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批評權、選舉權等各項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肢侍陸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歷頃。

公民權利和公民基本權利有何區別公民權利和公民基本權利有什麼區別

憲法 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5 監督權,包括對國家...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都有哪些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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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由什麼規定的

一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2.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也叫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 政治 經濟 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以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