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龍吟清
1.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乙、丙均為共有人,其優先購買權是平等的,故應尊重出賣份額所有人的意志。
因此,由甲決定將該份額轉讓給乙或丙。
2.甲拋棄自己的份額是對自己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的處分行為。拋棄份額歸其他共有人,依據所有權的彈力性原則,其他共有人按照自己的份額相應增加。所以最後乙佔有60%,丙佔有40%。
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可見,修繕房屋是全體共有人的義務,因此,按民法理論,共有物致人損害屬不可分之債,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吸血鬼
他們二人有平等的購買權,應當由二人分別與甲進行磋商,競價購買。(也有主張此二人有權在各自的原先份額內購買,但我覺得這是很難實現並且有違自由平等原則的)
拋棄的份額由乙丙按份繼受(因為甲退出後合夥就由乙和丙構成,此時甲放棄財產就可以視為是對這個二人合同的贈與,合夥的收益應當由合夥人按份分享)
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兩道民法分論的分析題,求解答啊
3樓:網友
二我知道。這種情況下行人乙可以向整棟樓住戶追究責任。
4樓:網友
你在考試?也比知道快吧。
請教一道民法問題
5樓:網友
d是正確答案,理由:
1、乙和甲之間應當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乙要求加以不散佈甲的債券被盜一事為條件,實際是給甲設定了乙個義務,甲同意履行該義務。
2、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可撤銷事由。乙已經實施贈與行為,甲也已經接收,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一萬元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甲。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6樓:網友
這應當是一道考試題。
你的回答是按照民法通則92條「不當得利」來答的。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裡講的是「沒有合法根據」。
甲得乙10000元確實沒有事實根據,但不是沒有法律依據。--乙是怕甲「張揚出去會有損自己的名譽」,才支付的10000元,這應當認定甲乙雙方為合同關係,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甲沒有張揚的條件成就,合同生效。
故乙無權要求返還。
7樓:
無權,1萬元是乙贈與甲的。
民法問題
8樓:馬根土
1.管轄法院的問題:本案屬於遺產繼承糾紛,主要遺產為不動產,b區是不動產所在地也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根據不動產和繼承案件特殊地域管轄,因此管轄法院應為a市b區人民法院;
民訴法第34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二審中王甲和王乙均為上訴人。
3.這種情況屬於一審中遺漏當事人或者說有獨三的情況,二審法院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時駁回王丙的申請。 進行調解是因為民事訴訟對於調解的重視,調解不成發回重審是為了不影響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個人意見,供您參考。
9樓:中顧法律網團隊
1.管轄法院為b區法院,不動產糾紛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二審中,王甲、王乙均為上訴人,在庭審中分別稱為原審原告和原審被告。
3.裁定駁回,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民法問題
10樓:淮安浙江人
1、庚在該照相機上設定了清償本人債務的抵押權。
此時對債權人而言,是善意內第三人,若無先前的買賣行為,容此抵押行為當然有效。
2、庚將自己的照相機賣給辛,在照相機沒有交付給辛前。
此話應理解為庚辛間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事實上,庚只是還未交付而已,依合同約定,庚負有交付照相機的義務,辛負有支付相應價款的義務。
但其後庚又設定了抵押權,此時,辛有兩種選擇:
1)要求庚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取得照相機的所有權,如辛取得了照相機的所有權,庚在其上設定的抵押權當然就是無效的。
2)庚辛雙方決定中止買賣合同的繼續履行,庚不必交付相機,辛也不再支付價款或庚把已經取得的價款退還辛。此時庚在相機上設定的抵押權就是有效的。
故此,庚設定抵押權的行為效力待定。
11樓:網友
這個問題我真的想bai了好久了呢 大半du夜的睡zhi不著啊我覺得應該是dao
這樣子的,抵押權人代號甲吧回,抵答押人是庚。
照相機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未交付,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
庚對該物設抵押權的行為只要滿足抵押合同有效,有處分權。顯然能滿足條件。
當辛基於債權主張照相機的所有權的時候,照相機上有抵押權,那麼此時庚交付的行為其實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如果抵押權沒有登記,不知情的辛支付對價後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此時甲的抵押權消滅。
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那麼絕對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是有效的。
所以抵押權可能有可能沒有,你覺得呢?
12樓:追夢漁子
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辛,庚沒交付只有「佔有」,沒有抵押權。抵押不用交付,也不存在善意取得。
民法問題幫忙分析一下
13樓:我要找教案
1、甲在百貨公司買衣服,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2、甲因地面滑而摔倒,形成侵權法律關係,根據侵權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甲被強制檢查,形成侵害人身權的法律關係。
14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1,因為公司地滑,致甲的人身受到危害,那麼甲和商場之間因為這一事實存在民事人身侵權賠償法律關係。
2,因為保安懷疑甲偷東西,而強行將甲帶到辦公室。因這一法律事實,甲和公司之間存在著民事財產賠償法律關係。
15樓:一切只為學生
因甲進入公司購物形成甲與該公司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如果該公司只是提供場地出租除外);
因地面太滑,甲摔倒,形成侵權法律關係;
因甲被強行帶入辦公室,形成又一層侵權法律關係。
民法問題,要詳細專業的解答,謝謝~~
16樓:匿名使用者
(1)、甲同學與輕生女乙某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答:緊急避險;救險者不承擔任何責任,由受益者承擔。
2)、甲同學手機損害的費用以及**手臂劃傷的費用是否應由該女子償付,為什麼?
答:應該由該女子償付;因為救人者的損失都應該由被救助者承擔賠償責任。救人時個人利益受損。
3)、甲同學應否賠償女子衣服的損失?為什麼?
答:救人者可敬,輕生者更當罰,所有的損失應該由女子來承擔;因為女子不僅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還造成他人損失,不但應該賠償還應重罰;
17樓:網友
不要發這些弱智問題了。來點實務的。
民法問題求解
18樓:生命如此精彩
答案:d
a:典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是有期限的。
b:主從物關係與所屬主體無關。
c:善意取得,抵押權優先效力都高於所有權。
d:典權為我國特有制度,它是支付典價,佔育他人不動產並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它兼具有用益及擔保的性質與功能。
19樓:yi家
1、無權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有順序限制的理由:依據民通意見26.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無道理。
理由:依據民通意見30.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有道理,配偶是宣告死亡第一順序人。
理由:也是民通意見26(如上)
4、無權。理由:依據民通意見36.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5、有權。理由: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請教一道民法問題
20樓:網友
合夥人copy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bai重大過失造成的合。
du夥企業債務以及zhi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dao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此規定,在爆破作業中,乙左眼受傷,是屬於正常執業活動,儘管是違章操作,但只要是不能證明他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所有合夥人就得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充分體現了合夥企業的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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