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承租人換人要家裡人同意嗎?

2025-01-15 18:10:09 字數 3021 閱讀 7537

1樓:沃達豐****

需要房東或者委託與你簽署租賃合同的自然人,同意後再與新的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才具有法律效率的,還有你要仔細去看下你原先簽的合同,一定是有未經同意不得私自轉租這項條款的,如果你違反了是要扣違約金的,建議先與房主溝通協商。

2樓:hi大家好hi的家

我覺得這個問題。看你是怎麼想的?我覺得這個問題看你是怎麼想的?

因為這種事情按正規的說法來肯定是不准他們。另外出租的畢竟這是你的房子,肯定是有你抓住,如果他租下來再轉租,他在其中。這筆費用這個沒得到,你的同意。

但是萬一發生什麼事情。你就不好和他。手上撐住,放去。

把這些事情搞清楚。

3樓:網友

你這是典型的「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民通意見》第119條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租房合同可以變更租房人嗎

4樓:鍾旺材

法律分析:可以。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可跡緩以變更的,但需要由雙方協商合同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變更。

法律依據:激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姿鉛模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租房房東換人要重籤合同嗎

5樓:劉興龍

法律分析:不需要的,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新的房東承擔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不需要的,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新的房東承擔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不需要的,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新的房東承擔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哪爛悔。李正不需要的,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新的房東承擔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不需要的,原來的歷殲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新的房東承擔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房合同中途更換承租人

6樓:冷明科

法律分析:已交半年房租又不想租房子了屬於違約的行為塌鄭李,是要根據違約條款規定來決定的,如果違約條款規定了支付違約金後可以退回房租,則房租是可以退回的。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叢爛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團遲修復或者賠償。

房子轉租給別人還需要出租人的同意嗎?

7樓:馬興傑

需要,做緩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要取得出租人同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租人應該出租人的同意,才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賠償損失。

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擾胡孝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緩稿,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需要經過其他承租人同意嗎

8樓:陳雷

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要經過其他承租人同意,但需要經過出租人同意。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是無效的。

2.承租人需要把出租房屋進行轉租的,需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轉租的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轎信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掘帆巨集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

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

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判冊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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