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下建工
解題依據:a、《施工示範合同》通用條款第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b、《司法解釋》第14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解題要點:1:合同有約定的——從約;
2:對於合同無約定的且雙方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那麼按第14條處理;
3:由於《施工管理》中所採用的合同是——《施工示範合同》,而該合同是建立在無具體工程上的,為此,書上常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實在書上所採用的《施工示範合同》中,專用條款內容是空白的——因為無法填寫,而通用條款的內容是齊全的;根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即通用條款有約定)原則,那麼實際竣工日期就可以按照相關通用條款的約定執行;
4:題中的「一般情況下」,指的是:雙方採用的合同是《施工示範合同》;由於題中沒有說明專用條款中有約定,那麼就按通用條款處理,答案當然是c啦!我說了這麼多,不知你是否明白?
2樓:網友
你說的三條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視實際情況執行就行。
建設工程的竣工時間如何確定?
3樓:於青
法律分析: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如經雙方簽字確認竣工日期的,應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明。當雙方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首猛跡包人提交驗收報知局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者並,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關於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問題?
4樓:網友
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5樓:網友
要按照實際驗收日期來算。
6樓:人木小賣部
是你竣工驗收報告上面籤的日期,不是實際日期(當然也可能是驗收報告和實際驗收日期一樣)。
靠的是資料的資料說話的。
工程中,許多人不重視資料。其實,在出了問題後,資料的重要性就體現出來了。
如何確定工程竣工日期
7樓:註冊會計師
經驗收合格的,竣工日為驗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竣工日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
8樓:網友
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建設的絕對或相對日期。因此,只有在確定竣工日期後,才能判斷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約、何時進入結算期、工程風險何時轉移等重大問題,逾期交工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額外支付工人工資、裝置租賃費、貸款利息等,故必須對竣工日期予以重視。因實際竣工日、工程完工日、轉移佔有日和驗收合格日四者之間存在時間間隔,為避免導致竣工日期產生爭議,需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日期的確定方式。
對於竣工日期的確定,首先適用施工合同約定,以《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為例,其通用條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中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怎麼區分?
9樓:分袂時
計劃竣工日期是計劃中的工程結束的日期,含有主體工程還有各項水電暖工程。
實際竣工日期是建設專案的全部工程建設實際完工的日期,具體如下: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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