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給別人做擔保後能不能撤了換別人擔保

2025-01-24 00:00:10 字數 2246 閱讀 9330

1樓:賈寶驊

刑事案件給別人做擔保後可以更換擔保人。

需要經過辦案機關同意。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程式,需要繳納保證金和刑事擔保人,保證人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若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確保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刑事訴訟法需要對刑事保證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的規定。刑事保證人存在於刑事訴訟某個特定環節,一旦身份確定,其權利、義務、法律地位便貫穿於其擔保的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樓:自由之

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2)第九十五條。

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給別人做的擔保可以撤銷嗎?

3樓:胡波

法律分析:第三人給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簽訂擔保合同後,如果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以撤回擔保。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就不能撤銷。

但如果主債務無效或者有騙取擔保等情形時,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搏清磨務或者承擔責任基斗的合正拿同。

撤訴後還可以換擔保人嗎

4樓:張志良

法律分析:只要債權人同意可以換擔保人。更換後原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更換擔保人,要重新簽訂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被新擔保合同取代,原擔保人退出新擔保合同,不再是擔保人了,所以,原擔保人也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刑事案件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5樓:律漸

法律分析: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擔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種關係,擔保人有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把貸款還清之後,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羨春證則要到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法律依據:擾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兄李耐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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