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之上存在兩個抵押權的問題

2025-01-26 11:10:25 字數 4050 閱讀 5262

1樓:網友

那個可能俱是不如人不如人是我的小號。如果給分,請給這個號,自作多情了,謝謝……

1. 剩餘價值應該是30萬。

2. 理論上看,這才是正解。但實際上,到底值多少錢是需要債權人評估的,是由他來看接不接受你的擔保給你借貸,也就是說,你的擔保在貸款人看來「值多少錢」。

由於存在著優先受償的問題,所以在債權人看來,用你的例子,二次抵押未必值50萬,但也應該不止30萬,是在這個範圍中浮動的。

3. 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財產上可以設定多個抵押擔保物權。 債權人應根據抵押權設定登記光後確定抵押擔保受償次序,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到期先後不改變抵押權的次序。

次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行到期,債權人可依據主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對抵押人主張抵押擔保權利。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判決抵押人承擔相應的抵押擔保責任。該抵押物上存在設定在先的抵押權,不影響法院就次序在後的抵押權作出相關判決。

2樓:網友

首先你有乙個概念性的錯誤,房產局只是抵押登記,要是想做二次抵押,你需要第乙個抵押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做的,你們合同應該有註明。

其實評估價值和剩餘價值對你來說沒有任何作用。你考慮的應該是你需要用多少錢,無論從**做抵押貸款都應該支付相應的利息吧,貸款基數越大相對還的利息越多啊,所以自己應確定貸款金額再決定下一步怎樣操作。

解答你的問題吧。

1:貸款機構是通過你的評估價值給你發放貸款的一般情況是最高8成吧,可是評估價值是50萬他貸款給你70萬的話,只要你們雙方願意也是可以的。

2:第二債權到期問題還不太清楚,但是肯定是第一抵押權人的受償權高於第二抵押權人受償權。

乙個物上可以有兩個抵押權嗎

3樓:刁鳳香

法律分析:在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具體可按如下原則處理:1.

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生效後的先後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悉塵順序清償,擔保法實施前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四拿笑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消陸含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一物多抵押

4樓:張鵬飛

法律分析:一物多保,是指一物如同一房屋向兩個或多個債權人抵押。在一般情況下,同一財產不應同棚頃如時或分別抵押給多個債權人,以免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出現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乎扮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鏈啟抵押。

一物多個抵押權實現問題

5樓:風扇

一物多保,是指一物如同一房屋向兩個或多個債權人抵押。

在一般情況下,同一財產不應同時或分別抵押給多個債權人,以免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出現障礙,但一旦出現這種一物多保的情況的,應根據《物權法》第199條,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第。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裡規定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債權的原則,既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生效要件的不動產抵押,也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對抗要件的動產抵押,即無論是不動產抵押還是動產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第。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因為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生未登記的與已登記的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由於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查閱登記資料知道該財產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公示性較強;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一般很難知道該財產是否已經設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給予已登記的抵押權以特別的保護,在清償順序的問題上,作出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的規定。

第。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本法規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嗎

6樓:板弟弟

1、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

7樓:景天法務

你好!景天法務很高興為你服務!抵押權是他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所以理論尚不能在一起的。當抵押權與所有權發生競合時需要看具體的法律關係來來選擇。

8樓:網友

只有擁有所有權的物件才能作為抵押物。

9樓:彷徨憶滴雨

可以的。

比如某企業將其裝置所有權抵押給銀行換取貸款,此時在此裝置上具備了企業的所有權和銀行的抵押權。

一物上先後設立兩個抵押權,則怎麼清償?

10樓:薇薇

1.不動產抵押的登記之後抵押權才生效。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建築物)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抵押權的實現按照登記的順序。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物權有一物一權原則,但是部分物權型別的仍然是可以並存的比如說抵押權和抵押權,但是又提到,抵押權的登

11樓:mmm士多啤梨貓

你問的好亂啊。

anyway...

一物一權原則,是說乙個物體上只能設定乙個不矛盾的物權。

比如:這個房子,我所有的。我對它有所有權;我賣掉了,就沒有它的所有權了。是買家的;我租掉了,就沒有它的使用權了。是房客的。

抵押權也是一樣的。如果房子值100w。。。我抵押了100w。。抵押權就轉移了。

房子值100w。。我抵押了一部分。抵押了50w。。。就還有50w的可以抵押。

理解比較困難的話,你就想象下,租出去的時候,只租了其中一間房間,收了一件房間的房租,那你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房間的使用權。。。

所說的登記對抗,你做房子抵押的時候,是要做登記的。就是告示房屋現在的狀態的一種方式。這樣你一旦抵押了多少錢,所有人都可以清清楚楚看到。

比如房子100w,你已經抵押給a了,也登記了)你再抵押給b,100w。一旦債務償還不出,房子的拍賣款就優先還給a。

ps.如果沒有登記,b就可以當做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你已經抵押給a了。法律上優先還給b。有證據證明b知道除外。。。就醬紫。。。

12樓:布莉琪

沒聽明白你說什麼。什麼是抵押權和抵押權?不動產是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與你的所有權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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