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看誰有過錯吧,就算對簿公堂,法院也不會過於考慮,法律上估計也會支援退彩禮的,我們也只能在道德上譴責一番。
2樓:南笙
合法,兩個人已經結婚了,即使新婚不久後就離婚了,彩禮也是給女方的,不用退給男方。
如果婚前在一起生活了,女方還為他流產了,彩禮退多少呢
3樓:教育知識小達人
50%左右,流產這個另算,有營養費,手續費,補償費之類,如果登記了的話不退也可以的,不過離婚的話就分共同財產。
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金額。彩禮錢給多少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因為這個彩禮錢是看個人家裡的實際經濟情況來做決定的。
如果女方家裡給男方家裡施加過多的壓力,也會導致男方家裡人向外借錢來支付彩禮,但其實這樣做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因為即便是當時支付給女方家裡彩禮錢,日後如果說向外欠債的情況下,女方也是需要共同償還這筆金額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婚前在一起生活了,女方還為他流產了,彩禮退多少呢 50%左右吧,流產這個另算,有營養費,手續費什麼的補償 如果登記了的話不退也可以的 不過離婚的話可能就是分共同財產了 能證明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的也可以不分的。
5樓:網友
婚姻法規定了,彩禮錢是以結婚為目的進行的給予,沒結婚要退還,但是也有個不成文的規定,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以不給彩禮,女方提出分手,退還彩禮。但是你這種情況,女方不退也說的過去。
6樓:合澎
主要看男方的條件吧,如果家裡很困難,還是都退了吧,不值當的為了這錢結仇,如果條件還過的去就留下吧,身體精神的創傷這個錢撫平不了,就當精神損失費吧!
7樓:網友
你把人家肚子搞大了,還想人家退你彩禮錢?
做為男人,大度一點,畢竟你們也曾經有過愛情,
8樓:網友
可以不退吧。。。作為補償。
女方懷孕流產退婚彩禮退多少
9樓: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女方懷孕流產退婚彩禮退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悄山洞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數額不超過彩禮總唯虛額的30%的基礎上再減少5%——20%。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啟枯人生活困難的。
女方不想生孩子離婚退彩禮嗎
10樓:王雷
法律分析:搏餘遊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彩禮應當退還。彩禮應該退還可以起毀孝訴要求退還彩基銷禮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彩禮應當退還。不退還可以起訴索要可以起訴可以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結婚流產男方要求退彩禮可以嗎
11樓:羅仰俠
不合法,要彩禮的前提一般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一般情況下只要領了結婚證,離婚就不能要求退還彩禮。如果已經共同生活了,要回彩禮的可能性也不大。
但如果是因支付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的,可以要求退還。確定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一、女方不返還彩禮的幾種情況。
1、雙方已同居且已登記結婚。
在雙方已經同居和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下,無論是法律還是倫理道德,都是認可雙方的夫妻關係的,所以女方彩禮不用返還。
2、未登記結婚但同居期間育有子女。
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因為也以同居生活,並且還育有子女,這樣的關係也被預設為「夫妻關係」,並且這樣的關係對於女方的傷害比較大,此種情況下女方不用返還彩禮。
3、未登記結婚但將彩禮用於同居雙方共同生活。
彩禮被同居的男女雙方當做生活開銷,這樣的情況彩禮已經相當於「夫妻共同財產」了,所以女方的彩禮已經不在了,意味著自己不是受益的一方,所以不用返還。
4、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超過兩年及以上時間。
男女雙方已經同居超過了兩年時間,這樣的情況女方也不用返還彩禮。因為在一些地區,舉行了婚禮便意味著雙方已經結婚,已經成為一家人。如果同居時間較短且未登記結婚那麼才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5、婚約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身亡。
在訂婚之後,男女雙方就已經視對方對自己的未婚夫未婚妻,因此是屬於未婚夫妻。此時一方出現了事故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給其中一方會帶來巨大痛苦,所以彩禮不予返還。
未婚流產後還退彩禮嗎
12樓:柳城羽
未婚流產後可以退還 彩禮 。符合返還彩禮的情況就可以退還: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山基虛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的,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鋒型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逗燃暴力 。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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