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檸萌
不知道你現在年齡多大,我的意思是,職業發展處於什麼階段。如果是上公升期,來日方長,只要有利於個人發展的機會都應該考慮一下,而不是首選什麼地區。
當然,所去地區的發展情況也應該在考慮範圍內,如果那裡機會很多,不是什麼窮鄉僻壤的話,那倒不一定是件壞事。好男兒(女的也一樣)志在四方,現在是個高流動的時代,在哪兒發展不一樣啊,人在哪兒家就在哪兒。只要自己混得好,連父母都能接到所在城市,有什麼外地內地之分呢。
全家人到了那兒,外地不就成了家鄉了嗎?
如果實在不想去的話,請大家給你編藉口吧,應該能找到乙個合適的。不過,請仔細考慮做決定,藉口再怎麼完美,領導也會明白那只是個藉口。以後再有什麼發展機會,也許會不再考慮你了。
這點對自己的工作前途肯定會有些影響,看自己的選擇吧。
個人認為,不管去還是不去,應該從是否有利於長遠發展的角度考慮,而不是目前的生活舒適度。畢竟,乙份汗水才有乙份收穫啊。
2樓:陳友聯
公司派去外地工作,不想去的辦法如下:
1、公司如果搬遷到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之外的:
1)如果不在約定裡,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公司如果是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內搬遷的,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無經濟補償金;
3)公司變更後的位址如果沒有搬出原來的市級行政區的,是否算作改變勞動條件支付補償金,需要看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以及發生的具體情況、雙方爛瞎證據和當地城市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解釋;
2、如果公司準備搬遷重新開始,不再繼續履行與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解除合同即可;
3、員工提出離職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
1)如果公司搬遷後,公司為確保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採取工作班車、提供交通補貼、縮短工作時間等應對措施,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勞動條件;
2)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公司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飢改空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殲模。
公司要求我去異地工作怎麼辦
3樓:創作者
如果勞動合同簽訂本地,公司要求去外地可以拒絕。公司單方面調崗的,如果員工不同意,最好在乙個月內就提出書面的異議,並保留相關的異議證據。調崗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員工同意或員工不同意調崗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但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如果異地工作你也能接受的話,也是可以同意調動的。
總之,用人單位要求去外地上班,你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如果公司執意要求你去,也可以收集證據,根據簽訂的勞動合約去申請勞動仲裁。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公司要求我去異地工作怎麼辦
4樓:吳天正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調勞動者去外地工作,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一種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樓:創作者
法律分析:如果洞慶勞動合同約定的本地,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去外地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對於工作地點的約定,那麼勞動者有權拒絕。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簡困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納咐握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要求我去異地工作怎麼辦
6樓:創作者
用人單位調勞動者去外地工作,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一種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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