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事訴訟管轄的基本分類

2025-03-02 11:35:32 字數 2832 閱讀 7672

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①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②具體就《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而言,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第24條、26條、27條、28條、29條、30條、31條所規定的合同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褲仿棗案件、票據糾紛案件、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侵權行為案件、胡拆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農業承包合同案件、產品質量損害賠償案件,這九種特殊地域管轄都將被告住所地作為法院管轄地。而對於海難救助費用案件、共同海損案件、聯營合同案件、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案件、訴大族前財產保全案件以及擔保合同這六種特殊地域管轄案件則沒有將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聯結點,似乎就這六類案件而言,原告是無權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的。

2樓:泠映爍山新

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①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②具體就《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而言,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第24條、26條、27條、28條納神、29條、30條、31條所規定的合同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侵權行為案件、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農業承包合同案件、產品質量損害賠償案件,這九種特殊地域管轄都將州茄賀被告住所地作為法院管轄地。而對於海難救助費用案件、共同海損案件、聯營合同案件、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案件、訴前財產保全案件以及冊派擔保合同這六種特殊地域管轄案件則沒有將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聯結點。

3樓:阿一少

對於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從不同角度作以下幾種不同分類:

1.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

2.專屬管轄、平行管轄和排除管轄;

3.法定管掘渣慶轄、判握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梁攜。

4樓:網友

約定管轄、物之所在地管轄、

行為所在地管轄。

國際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

5樓:張青峰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效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築物等。

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排程、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

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了核燃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陵返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改汪虛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種類有

6樓:小王**

1、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主要有:1、牽連管轄。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4、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相信對大家來說並不陌生,有些涉外民事訴訟也涉及到很多相關方面的知識。涉外民事訴訟也會涉及到級別管轄,並且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也有很多種類。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主要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可分為普通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以及牽連管轄等。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則主要是地域管轄,在理解時需要掌握以下事項: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主要有:

1)牽連管轄。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轄,是在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起訴的,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人民銷彎法院有管轄權。

4)專屬管譽鬥漏轄,即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而發生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二、對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慶爛普通地域管轄,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做出專門規定,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中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即涉外民事訴訟普通管轄中以被告住所地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1)集中管轄。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較大調整,將以往分散於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數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有哪些基本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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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二種不同的訴訟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 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麼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2 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後,被告...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