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回家,要辭職!可是管理人員不批,怎麼辦?勞動法有規定不給辭職的嗎?

2025-03-15 02:30:23 字數 1528 閱讀 5859

1樓:匿名使用者

冊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坦姿大第31條規定:「勞動者讓豎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爛亮老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如果還沒有寫直接從第二步做起):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飢公升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鍵指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你可以去找當地的勞動局解決的。不要給勞動局打**。直接上勞動局找。

不批准辭職勞動者該怎麼辦

4樓:譚軍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想辭職走人,只需要主動與單位協商一致即可,念判纖但一般主動辭職的話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衝友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辭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仔仿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辭職不批准怎麼辦

5樓:網友

在公司已經有六個月了,不給辭工,想走勞動局說一下。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局填張表就有人幫你處理了。

7樓:及賀撥駿

如果辭工到期不讓走怎麼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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